1、普通合伙人向外转让,需要各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发生法定情形需要退伙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2、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参见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五)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六)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份额转让”渐成私募股权退出新渠道
与之相伴,体量越来越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如何退出备受各方关注。
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多样
所谓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是指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的过程。业内人士表示,退出既是股权投资的终极目标,更是判断一个投资机构盈利指标的重要参考。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发展,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逐渐完善,成为众多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渠道选择。业内人士表示,私募股权常见的退出方式包括IPO、并购、新三板挂牌、股转、回购、借壳、清算等。
并购退出被认为是重要的退出方式之一,其主要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内人士表示,并购退出的优点在于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同时可选择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但尚不能满足上市条件或不想经过漫长的等待期,而创业资本又打算撤离的情况。
除此之外,其他的退出渠道也受到各方关注,比如,借壳上市被认为是另类的IPO退出。所谓借壳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而股权转让可以实现快速退出,回购则是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清算则成为投资人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一项统计数据显示,仅2016年上半年,投资机构完成退出交易2053笔,其中新三板挂牌1644笔,占到退出的80%;并购150笔,在数量上首度超过IPO,占比7%;通过IPO退出的交易为146笔;而通过回购、借壳等方式退出只占所有退出数量的2%。
IPO与新三板最受青睐
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在目前私募股权退出的方式中,IPO与新三板挂牌,显然是最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者青睐的两个渠道。
IPO退出,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尤其是今年以来,IPO提速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而言,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更为通畅。
据清科私募通数据统计,今年7月,43家IPO公司中有19家公司有VC/PE支持,占比达44.19%。其中,通过IPO退出共19起,涉及80家机构、77只基金,数量同比上升了18.75%。此外,产品的平均退出年限也从2016年的4.85年下降至4.16年。
有研究表明,IPO在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渠道中具有很大的优势,比如,在实践中,IPO是所有退出方式中收益较高的;对于股权投资机构来说,IPO有助于提高股权投资机构的知名度、市场声誉与社会形象;股权投资机构所投资的企业成功实现上市,不仅能够帮助其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以顺利募集资金,而且良好的投资业绩也会使股权投资机构受到创业企业的青睐。
近几年来,随着大量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新三板成为私募股权投资最受青睐的退出方式之一。2014年以前,通过新三板渠道退出的案例极为稀少,在2014年扩容并正式实施做市转让方式后,新三板退出逐渐受到投资机构的追捧。特别是过去两年,新三板挂牌数和交易量突飞猛进,呈现井喷之势。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超过1万家。新三板已经成为了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股权转让最便利的市场。
“份额转让”逐渐受宠
今年以来,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出现了一种各方高度关注的退出方式:“份额转让”。
一般情况下,当私募基金投资者参股一只基金后,在基金完全实现清算退出之前,投资者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对现金流的需求变化等原因,可以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给其他有意向购买的投资者,这一转让及购买行为被统称为私募基金二手份额转让,由这一交易组成的市场通常被称为私募二级市场。截至目前,欧美地区私募二级市场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而国内这一市场刚刚起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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