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司法鉴定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机动车鉴定及价值评估的术语和定义、鉴定评估程序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事故机动车的鉴定及价值评估。鉴定方法主要针对乘用车,其他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等事故机动车的鉴定及价值评估参照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三)鉴定评估
1、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2、机动车鉴定及价值评估
根据鉴定评估目的,对机动车进行技术状况鉴定,确定某一时点价值的过程。
3、事故机动车经过碰撞、水淹、火灾、维修不当、使用不当等非自然损耗因素造成严重损伤的机动车。
4、事故机动车鉴定及价值评估
根据鉴定评估目的,对事故机动车进行技术状况鉴定,确定某一时点价值的过程。
5、事故机动车贬值损失
机动车在事故前的评估值与事故后的评估值的差额。
6、价值评估方法根据机动车的技术状况,计算某一时点价值的方法。事故机动车的价值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
7、重置成本法
按照相同车型市场现行价格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用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时价值的方法。
(四)鉴定要求
1、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应符合DB51/T1457分类规定。
2、设施设备要求
鉴定机构设备设施应符合DB51/T1459规定要求。
3、鉴定人
鉴定人应持有执业类别为机动车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该具备汽车专业和价值评估专业的知识和从业经验。
(五)事故机动车鉴定评估程序
1、受理鉴定评估委托
了解委托方及其车辆的基本情况,明确委托方要求,主要包括委托方要求的鉴定评估目的、鉴定评估基准日、期望完成的时间等。
2、签订委托协议
根据委托要求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
3、鉴定车辆技术状况
按照车身、发动机舱、驾驶舱、启动、路试、底盘等项目顺序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参照附录填写《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记录表》
4、判定事故车
根据检查结果判别事故车。符合表1中任何一项检查项目对应的缺陷状态,无论修复与否,则车辆为事故车。(参照GB/T30323-20135.6,并增加部分事故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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