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特大系列金融凭证诈骗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4:41:02 417 人看过

嫌犯利用假名、虚构企业名称和地址、传真伪造的银行电汇凭证骗取货物,涉案金额200余万元。湖里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历时4个月,成功地破获这一特大系列金融凭证诈骗案。

金融诈骗浮出水面

2004年12月8日17时,湖里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农业银行莲花支行报警,称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到一份以该行名义转账的银行电汇凭证传真,经查询确认,该传真件系伪造的假凭证。

经侦大队接报后,立即指派民警前往农业银行莲花支行调查。这份署名孔某华、地址帝豪大厦的传真件上,有一张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复印样单,购买方为厦门弼沃得文化用品包装材料供应公司,汇款74340元,向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一批胶带。

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厦门没有这样一家公司在该支行开户,账号也是假的。回单上的银行转讫三角章明显是私刻,日期则是打字后拼凑复印的。

民警随即与工商部门核实,证实弼沃得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从2004年初以来,湖里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就多次接到企业报称,有人用虚构的厦门企业名称,传真伪造的银行汇款凭证,骗取货物,诈骗手法十分相似。

此系列案件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巨大,且嫌疑人又以厦门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

引蛇出洞捕嫌犯

湖里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高度重视,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专案组通过对案情认真分析及与其他辖区同类案件的比对,认定此案系同一犯罪团伙所为,并根据案情实施相应的侦查:民警一边与其他公安分局同行协作,收集新的材料,扩大串并案范围;一边走访辖区内的货运站、物流公司,并对各家银行进行布控。

警方根据农行莲花支行和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制定了引蛇出洞的抓捕方案,民警让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孔某华联系,称货已经发出,要孔某华于12月11日9时,到位于前埔前村社区的一家街头文印店索取传真领货凭证。

一切安排妥当后,经侦大队领导带领民警于11日上午,在文印店周围设伏,等待猎物。

12时,一个身高约1.80米的青年男子走进文印店,迅速取走领货凭证转身离去。为了防止抓了马仔放跑背后指使的主嫌,民警没有立即出手,而是分头实施多角度跟踪,力求将嫌犯一网打尽。

青年男子似乎有点察觉,在附近来回绕圈子,直到他认为身后没有被人跟踪后,才放心地走进一家酒家,要来了菜和酒独自吃起来。等到青年男子酒足饭饱后,民警确定其为单独行动,就从四面八方围过来将他拿下,当场从青年男子身上查获领货凭证、手机和小灵通。

民警立即对青年男子展开审讯,起初,他矢口否认,连自家的住处地址也三缄其口,只是称是有人雇他前往代取领货凭证,其他的则一概不知。

经过近2个小时的攻心战,青年男子终于供认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叫江某明,并供出暂住处地址。

民警立即冲击了江某明的暂住处,从出租房内搜取了大量空白转账单据、伪造印章证件及上海、浙江等地的黄页电话簿、客户往来电话通联记录本和部分没脱手的赃物。

民警从受骗者中得知,一位货车司机3个月前在厦门交货时与江某明有过接触。此时,这名司机正在晋江装货即将出车前往山东。民警立即拍下江某明的照片送往晋江让货车司机辨认,货车司机接过照片一眼便认出了江某明。

江某明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了,供出了林某清和郑某松两个同伙。

根据江某明提供的林某清家庭住址,民警颜某辉、陈赞灼于12月17日驱车直奔柘荣县,19日深夜,民警来到林某清老家的一个偏僻山村,因夜幕难辨,一干人在村里转了1个多小时没有查找到门牌号,民警们继续深入查访,颜某辉通过电话向在厦门的江某明查问,得知林某清岳母家的详细方位,终于在凌晨将睡在热被窝里的林某清逮个正着。第二天,颜某辉等又转赴福安市,在一家夜总会将正搂着小姐寻欢作乐的郑某松擒获。

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2003年初,在厦门某药品公司当业务员的江某明,因初入行时收入低,总寻思着找来钱快的门道。当年6月间,他发现同住一出租房内的林某清和郑某松在从事银行电汇凭证诈骗勾当,于是要求入伙。林、郑当即收下了这名徒弟,合伙操起了行骗之术。

2003年9月,江某明得知江西某药业公司在浙江省没有专设总代理商,便与林某清一起用浙江瑞安某商行的名义,向江西某药业公司发出购买4.2万元葡萄糖注射液的银行电汇凭证传真件,不到一周,江西某药业公司就将货物发到瑞安,江、林将这轻易得手的货物运回厦门,转眼间赚了一笔钱。

钱来得快,又因额度大都在10万元以下,一般不易被人怀疑,放松警惕的企业屡屡上当,使江、林、郑一发而不可收拾。骗来的药品、小家电、PVC管材、砂轮、塑胶膜、服装等货物,很快地被运往宁德、柘荣、苍南、温州等地销赃。

2003年至2004年间,林某清、郑某松、江某明3人,分别用蔡木金、黄开润、董智强、董兴华、章铃生等假名,虚构华夏国药有限公司、厦门金锦华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元区金福汇仓储公司、厦门鑫星隆水暖五交化经营部、厦门毕我得印刷包装材料供应公司等公司名称,向福州、宁波、温州、广州、上海、江西、山东等地公司订购货物,把伪造的银行电汇凭证传真到厂商,制造货款已付的假象,骗取货物。短短两年间,犯罪嫌疑人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战术,疯狂作案40余起,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

骗术大揭底

这一系列诈骗案件的手法并不高明,均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假名、虚构企业名称和地址、伪造的银行电汇凭证来骗取货物的。

其作案手法,一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小灵通电话和移动电话进行诈骗,用后即销号,收发传真也是到街头打字复印店进行,增加作案的隐蔽性。

二是犯罪嫌疑人不直接与受骗单位接触,他们通过查询网络信息或到超市获知被骗单位资料后,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与被害单位联系,即使没有成功也不会暴露身份。

三是犯罪嫌疑人接货物时,经常在街边临时雇请货车司机接货,自己在后面观察,待确认安全后,再通过电话和司机联系变换接货地点。

四是伪造电汇凭证后往往是将电汇凭证复印件在周四、周五下午传真给受害单位(因周六、周日银行对公柜台不营业,而异地转账需3天时间,受害单位无法在第一时间内查询是否到账,待发现货款未到,货物已被骗),利用被害单位经办人的疏忽大意及银行的营业时间差进行诈骗。

五是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假公司、企业名称五花八门。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采用公司名称多变的方法来防止公安机关串并案侦查。

警方提醒:企业要加强防范,避免上当受骗。企业如遇到此类情况要倍加小心,切勿轻信他人,贪小失大。企业可通过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对方企业、公司是否存在以及真实情况。对收到的传真金融票据复印件要进行及时查询,看票据是否真实、有效。企业收到金融票据后,如因银行的营业时间差而无法查询时,对方又急于要货,确实需先发货可要求承运单位先运输,但暂缓交货,等银行上班后,查询货款到账后再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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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04
      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