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大家并不陌生,那么如果为了小三和原配离婚,可最后却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时候如果一方不想遵守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能不能行?
我们今天就来看个案例。
案例简介:
王大娘和李大爷是兄妹恋,两个人是在外地工作认识的,认识的时候王大娘刚20岁,正是花一样的年纪,而李大爷已经40岁了,李大爷说自己对王大娘是一见钟情,不顾世俗的眼光开始追求王大娘。
王大娘刚步入社会,哪见过这阵仗,一时间手无足措,那是把李大爷当成瘟疫来躲,但是两个人同在一家公司,真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工作上有交流,一直躲着也不行。
后来李大爷看出王大娘的为难,也知道自己这样做太唐突,于是就和王大娘说清楚了,两个人也不互相躲着了。
因为两个人在一个部门,日常有很多工作需要两个人配合完成,随着接触的增加,王大娘发现李大爷对待工作认真,踏实能干,有自己的见解,慢慢的没有那么排斥李大爷了,后来两人竟然奇迹般地在一起了。
王大娘的家人知道这件事后,坚决反对,认为李大爷是老牛吃嫩草,伤害自己家女儿,李大爷第一次上门,竟然被王大娘的家人给打了出去。
李大爷也是愣头青,不撞南墙不回头,竟然还会对王大娘家里人笑脸相对,今天送这个,明天送那个,经过长时间努力,李大爷竟然把王大娘的家人打动了,两个人经历重重阻碍,终于结了婚。
婚后李大爷对王大娘那真是好,什么活李大爷都抢着干,被大家称为模范丈夫,小两口生活也算幸福。就这样两人相互扶持了大半辈子,结果人到晚年,发生了件让大家震惊的事,70多岁的李大爷,竟然婚内出轨了一个老太太!
王大娘知道后气的不行,心里想当初你追我的时候,我不嫌弃你年纪大,不顾家人反对,也顶着世俗的眼光和你在一起了,现在老了你竟然给我整这一出?知道这件事后王大娘也不听孩子的劝,就直接和李大爷闹了一场。
李大爷也直接提出离婚,可是王大娘不愿意,后来李大爷提出只要王大娘同意离婚,他就愿意把房子过户给王大娘,李大爷离婚想法强烈,王大娘也只能无奈同意,两个人签了离婚协议,约定把房子给王大娘。
结果当双方离完婚后,李大爷去找那个小三,那个小三看李大爷没房子了,就直接跟他断了关系,李大爷傻眼了,看清小三是为了房才和他在一起的,现在房子没了,就不要他了。
李大爷很后悔,就想找王大娘复婚。可是王大娘不乐意,见王大娘不乐意复婚,李大爷也开始耍无赖,拒绝配合过户房子。
争议焦点:
对方拒绝按照协议履行约定时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
现实生活中,因为离婚协议造成的纠纷较为常见。本案中的李大爷与王大娘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就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对李大爷和王大娘都具有约束力,离婚后李大爷应按照协议约定配合王大娘进行过户登记。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同时,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一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并要求对方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像本案这种情况,王大娘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大爷配合过户。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n(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n(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n(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n(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n(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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