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证和房屋转让是不是同一个法律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5:41:55 213 人看过

房屋公证和转让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房屋公证是证明双方买卖房屋行为的真实性。房地产转让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房地产,到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让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全过程。房屋公证不能代替房屋过户。房屋只有以买受人的名义登记,才具有物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因此,买受人在办理房屋公证后,应及时携带材料到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后有效;未经登记不有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得登记。第十四条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时生效,因此有必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和有效一样吗

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生效即有效。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主体之意思表示的成立与生效,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生效是指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对行为主体或者当事人的约束力,是一种事实判断和法律认可及真实性认定,但不等于法律肯定性保护;有效则是指法律对已经成立并且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肯定性评价,不仅认可,还是一种支持和保护,它是纯粹的价值判断和合法性认定。与成立相对的是不成立;与生效相对的是不生效、待生效、失效;与有效相对的是无效、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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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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