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私人合法吗?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私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受理——审核——报批。 需提供材料: 1.转让、受让双方共同提出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转让方重点阐述取得该地块情况,投资建设情况,转让理由:受让方要阐述用于何项目建设,要明确同意接受原转让方受让该地块时约定的建设要求,同意按评估价办理转让。申请要转让、受让双方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2.受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受让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受让方平面布置图; 5.受让方勘测定界图及报告; 6.受让单位房产证复印件(如果首次转让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转让方及7.国土分局、所实地踏看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8.转让、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转让、受让双方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10.转让、受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1.转让方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原流转合同复印件; 12.签订六份转让合同,宗地图必须由受让单位法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13.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表; 14.工业项目受让方应附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15.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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