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建立与履行的程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10:34:28 490 人看过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如下:(一)实施前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九)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强拆需要履行的程序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不少被拆迁人遭遇了征收单位强拆房屋的情况,然而不是所有强拆都是合法的,征收实施单位在强拆时应当依法履行程序,否则强拆行为违法,应予国家赔偿。今天,晏清律师来带大家看下强制拆除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1.催告

首先,当事人应当收到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催告函件,催告函件中应当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如果我们的房屋非违章建设,且因为建设项目进行征收,那么可能涉及金钱给付,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在催告函件中明确金额和给付方式。

2.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函件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行政机关未听取我们的意见,没有对申辩意见进行记录、复核等程序,则属于未依法履行当事人陈述、申辩程序。

3.强制执行决定

那么是不是只要履行了前面的程序,行政机关就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进行强制拆除了呢当然不可以!只有在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方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假如我们存在正当理由,行政机关此时不受理我们的意见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是违法行为。

同时,强制执行决定应当是书面的,不能口头告知我们,并应当载明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理由及依据。

4.送达

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应当送达当事人。假如我们没有收到强制执行决定的书面文件,此时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除行为也是违法的。

假如有小伙伴遇到了强拆的情况,建议先冷静下来,保存证据,结合上面强拆应当履行的程序初步思考行政机关是否有履行以上程序,并找寻专业的拆迁律师寻求帮助。

如果自家的房子或者建筑涉及违建的话,是不是行政机关就不需要履行以上程序了呢别急,晏清律师告诉你:即使是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也要在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相对人对该限期拆除决定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强制拆除程序。

此外,晏清律师提示您:如果遇到征收实施单位强制拆除房屋等建筑物,而对于为何遭遇强拆、强拆后能否得到补偿等问题一筹莫展时,建议及时寻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由律师运用相关法律手段,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并依法采取对应策略,切忌盲目对抗强拆征收单位,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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