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1 03:16:36 136 人看过

对于被判定终生监禁的犯罪分子而言,是绝对不允许进行减刑或者假释的,这是合法且符合规定的。所谓终生监禁制度,实际上就是针对那些犯有重大贪污腐败或受贿行为,其所犯罪行极度严重,故在判决中给予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并按照法定程序获准减少至无期徒刑之后,依然严禁减轻刑罚及实施假释的一项刑事处罚执行措施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终生监禁”并非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单独的刑罚种类。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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