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是什么行政级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11 01:33:35 423 人看过

一、法院院长是什么行政级别

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比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配置。检、法两院属于司法独立的司法机关,独立向所设立地方的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不隶属于同级党委或政府,行政级别按所在地同级政府机关的副职对待。最高院为副国家级,高院为副省部级,中院为副厅局级,基层院为副县处级,基层庭为正科或副科。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一级、二级;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二、法院院长的任命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主席团提名候选人,代表团协商决定,而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主任会议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则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法院院长一般任期多久

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为5年,在同一法院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n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n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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