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境运输工具行驶路线怎么指定
进境运输工具运输进境货物时,行驶的路线一般由交通主管机关规定。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第十六条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二、报关单上的货物名称与进货发票名称不符怎么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其中,如果属于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这种情况可申报退(免)税。
这里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发票上的名称是“刹车螺旋管”,报关单上的名称是“刹车螺旋带”。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可能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这种情况按规定是不允许申报退税的。
除了名称相符外,按照政策规定,报关单上应至少有一个单位与相匹配发票上的单位一致,否则也是报不了退税的。再给大家举例说明,发票上计量单位是“个”,而报关单上第一计量单位是“千克”,这种情况是不相符不能申报退税,但是如果第二计量单位是“个”,则按规定是可以申报退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五条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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