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是一门综合学科,作为一名合格的司法会计,必须具备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侦查学及相关法律知识,方能胜任该项工作。司法会计在查办经济案件中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的发展,远不如法医技术、物证技术那样受人关注,不少人对司法会计在检察业务中的作用存有一定的误解与偏见,影响了司法会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对司法会计工作的认识误区
第一、司法会计只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是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目前我国开展的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有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四类,司法会计鉴定仅是司法会计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而不是司法会计活动的全部。
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经济鉴证机构可以替代检察院司法会计的职能作用。司法会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二者履行职能的出发点和角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司法会计不论在检查还是在鉴定过程中,都必须根据诉讼证据的规则,合理运用证据,对案件提出科学的侦查方向,对涉嫌案件的会计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而注册会计师不具备这一职能。
第三、司法会计可有可无。我们知道,很多经济案件涉及单位领导或财会人员。涉及单位领导的案件,作为本单位的财会人员可能不愿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资料或不能提供所要调查的真实情况;涉及财会人员的案件,就要靠自身过硬的查账技术,才能达到查账的目的。此外,经济案件的犯罪手段一般具备智商高、隐蔽性强、复杂多变等特点,如果没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专业知识功底和长期积累的查账技巧,就不能达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目的。
二、司法会计工作的作用
1、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一是在案件初查中的作用。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始依据和重要来源,而对举报线索所进行的科学分析与判断,则是一项高智能的思维活动。通常情况下,侦查人员不兼具查账的专业技能,尤其是被调查的经济事项处在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就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调整原先拟订的初查方法和初查内容。如果具备专业知识的司法会计人员与侦查人员共同分析举报内容,确定初查的方法及步骤,不仅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还能大大提高初查案件的成案率,甚至使有的举报线索起死回生。
二是扩大侦查成果方面的作用。大量的司法实践证明,利用职务之便的经济犯罪,绝大多数行为人是在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或者利用掌握的财务知识,刻意不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和登记账目,造成有账查不清的事实。案发后又寻找各种借口予以掩盖,因而形成了经济犯罪所特有的隐蔽性和诡秘性。在此情况下,必须运用司法会计专业知识对账目进行深挖细查,对疑点作因果关系、事实过程等诸多方面的综合分析和判断,据此向侦查部门提供科学的侦查方向。同时,职务犯罪往往具有关联性,许多职务犯罪都不是孤立地发生的,在具体实施查账的过程中,随时注意发现并收集其他犯罪线索,顺藤摸瓜,拔出萝卜带出泥,由个案办成窝案、串案,由小案办成大案。如:某县检察院对县畜牧局的财务科原科长陈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贪污公款8万元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辩称账面现金科目余额红字10余万元,也就是说这8万元他并未实际占有,而是因公用在其他方面了。由于陈某经手的账目涉及5个会计年度,登记的账目极为混乱,账账不符,账证不符。之后,该院先后委托本地和外地的审计单位对涉及到的账目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均不能有效证实犯罪事实,并被犯罪嫌疑人一一推翻,还扬言查我账的人还没有出世。办案部门也有人认为这是个查不出结果的案件。司法会计人员受理该案并对案件作了认真分析,成立了专案查账小组,对陈某经手的现金、银行存款进行了重新建账,对陈某经手的数十本收据及已入帐的证据逐笔输入微机排查,并对可疑的大额报销凭证进行调查核实。最后,不仅查清了账面现金科目余额红字10余万元的原因,认定了立案时涉嫌收入不入帐8万元的事实,还深挖出陈某收取下级单位生猪防疫款2万元不入账的会计事实,同时还查出其单位负责人贪污受贿16万元及出纳贪污7万元的会计事实,以不可辩驳的司法会计检查意见,使犯罪嫌疑人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2、在公诉工作中的作用。对于公诉案件,检察院作为指控方,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在绝大多数经济案件中,不管是贪污、侵占、挪用,还是虚假出资、偷税、抗税等,都需要会计鉴定的支撑,没有客观公正的会计检查、鉴定结论,必将会削弱检察院的公诉效果。司法会计在公诉工作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公诉人在审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时,如发现有明显缺证,可通过司法会计活动补充证据或核实缺证的原因。例如:已提取作案使用的商业汇票没有提取背书的,还不能直接证明款项的下落,须通过检查银行资料,收集背书证据。
(2)公诉人在审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时,如发现因提取方法不当,而造成证据不完整或关键文字、数字看不清的,可以通过司法会计活动重新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
(3)公诉人在审查证据中如发现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或情节与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不一致时,可以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查明造成证据不符的原因或重新核实证据。
(4)公诉人在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时,如发现结论所引用的基本证据中,有尚未经过法定程序收集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情形的,可以通过检查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查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并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和固定。
3、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作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行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民行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很多涉及到财产纠纷等类型的经济案件,需要运用一定的会计知识和较深的会计实践经验去分析判断案情,从而作出是否提请抗诉的决定。如:某县某街道办事处在新老会计交接时,老会计黄某将已开的5千元收据(未登记账目)作为现金移交给新会计陈某,但黄某收取的现金并未交给陈某。由于陈某缺乏会计常识,不经审核就在移交表上签了字。几年后,该街道办事处对陈某经手的账目审计时发现短款5千元,街道办事处多次追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先后委托四家审计师事务所审计,一审、二审依据审计结论均判决陈某败诉。为打这场官司,陈某将家里唯一值钱的一台彩电卖了。后司法会计人员受该县检察院民行科的委托,对该案进行了司法会计检查,查明了老会计黄某现金未移交的事实并出具了《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民行科依据《报告》向上级检察院提抗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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