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中央和省驻巴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县(区)政府部门应当指定机构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政府应明确人员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维护和更新,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以及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政府的职责由具体工作部门承办的,应当由该工作部门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由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参与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主动公开
第十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审计信息;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名称、依据和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权力清单及每项权力名称、依据、程序、时限及办理等情况;
(八)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式样、颁发机关等信息;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五)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七)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权利人有权向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本规定第十条中列明的其它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权利人公开。权利人发现涉及自己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义务人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应主动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供信息,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它新闻媒体上发布,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须经市、县(区)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保证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及时更新内容,及时解决、回复权利人提出的问题。
第三章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根据政府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巴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电视、电台、报刊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市长信箱、投诉电话、电子邮件、民意征集等栏目,接受权利人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加强监督。
第十八条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六)公开的内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义务人违反前款规定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市、县(区)政府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职权决定。
第十九条
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中的第四款、第六款的,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义务人拒绝在网上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0日起施行。
通过巴中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该规定对信息公开的各个机构、公开的方式、如何申请公开等都做了详细规定,信息公开的各个主体都要遵循这方面的规定。关于信息公开,您还可以到当地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询当地的信息公开指南,了解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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