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54:57 415 人看过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2年4月2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60号)精神,为对特困人群实施医疗救助,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医疗救助的对象

暂定为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苏州市区居民,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

第二条实施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

核定为苏州市公惠医院(苏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其协作机构(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广济医院、普济医院、儿童医院)。

第三条实施医疗救助的程序

持有《低保证》者,凭《低保证》至市卫生局办理申请手续,领取医疗救助IC卡。凭证就诊,凭卡结算。

第四条医疗救助金的筹集

1.政府拨款;

2.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3.医疗救助金的增值部分;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医疗救助金的使用

1.持《低保证》和医疗救助IC卡者在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就医的,可以获得以下减免:

门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药费减免20%,减免额度每人每年300元(精神病人减免40%,额度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他费用(不含血液费用)减免30%.

住院:免收诊疗费、护理费;药品费、氧气费减免40%,其他检查、手术等费用(不含血液费用)减免60%.

门诊血液透析、肿瘤病人化疗的费用减免50%.

减免费用的范围限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可报销项目(需先自付部分后再报销的项目,直接按上述比例减免)。参保者的减免部分为个人帐户用完后自付金额的50%.

2.上述减免费用由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向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支付。

第六条医疗救助金的管理

1.设立苏州市特困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市红十字会接受医疗救助金的捐赠。为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凡出资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均为当然委员。

2.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对救助对象建立个人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

3.公惠医院每季上报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报表及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由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逐项审核,对其中符合救助规定的费用予以支付。

4.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定期公布医疗救助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医疗救助的服务

尊重救助对象,建立优质适宜的服务模式,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认真执行医疗、护理规范和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合法收费,做好对特困人群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八条对捐赠医疗救助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第九条医疗救助对象如有下列行为时,将被取消获得医疗救助金的资格。

1.不如实填写各项申请表,弄虚作假的;

2.将医疗救助IC卡、《低保证》给他人使用的;

3.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4.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第十条经批准对社会开放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为特困人群做好医疗服务工作,并继续按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对特困人员的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苏卫财[1998]48号)的规定实施减免。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7: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医疗机构相关文章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苏州市区城市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明确苏州市区城市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今后,我市将视情对苏州市区城市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予以调整。专此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十月十日苏州市区城市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一、主要街道(157条)1、人民路2、人民南路3、三香路4、道前街5、干将路6、临顿路7、齐门路8、养育巷9、中街路10、景德路11、白塔西路12、白塔东路13、北环路14、凤凰街15、带城桥路16、竹辉路17、新市路18、十全街19、东大街20、司前街21、十梓街22、五卅路23、南环东路24、桐泾南路25、南门路26、金门路27、虎丘路28、留园路29、桐泾北路30、南环西路31、广济路32、广济南路33、阊胥路34、西环路35、东中市36、西中市37、因果巷38、旧学前39、娄门
    2023-06-10
    328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通知
    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府[2002]103号文件的精神,经调查研究,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现予以公布。一、苏州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一)住宅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一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21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200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900元/平方米;四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650元/平方米;五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450元/平方米;六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200元/平方米。(二)商业用房拆迁区位基准价:一类地区商业用房区位基准价:沿主要道路5500元/平方米;沿次要道路4500元/平方米;沿一般道路32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商业用房区位基准价:沿主要道路3500元/平方米;沿次要道路3000元
    2023-04-22
    203人看过
  •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淮政办发〔2008〕63号发布日期:2008-6-11执行日期:2008-6-1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十一日淮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缓解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2号)精神,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第三条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疾病、突发性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性救助的制度。第四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城乡低保家庭因遭
    2023-04-22
    201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五条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
    2023-04-22
    275人看过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四月七日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房屋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第四条城市规划区由城市核心区和城市郊区组成。城市核心区是指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城市核心
    2023-06-10
    493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快郑东新区建设步伐,推进入驻项目建设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郑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行用地保证金制度。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用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规划定界图和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规划局(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局)《关于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函》,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以下简称计划财政局)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标准为起步区内物流、医院、学校和基础设施类项目8万元/亩,其他项目10万元/亩;龙子湖地区内项目7万元/亩。逾期不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用地,所涉及用地由土地规划局报请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郑州市
    2023-04-22
    302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文广局(文物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根据《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申请人是指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包括单位或个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所需经费由市文物局商财政局提出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专款专用。贷款贴息和奖励不可并用。一、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办法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的最高年限为3年,抢修贷款额不得超过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所确定的金额。政府贴息50%,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要市保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申请人实际享受的贴息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年度可享受贴息金额=古
    2023-06-10
    451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制订的《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措施,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配套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2004年10月)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医疗救助对象(一)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二)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救助后
    2023-06-05
    351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城管局、规划局、交通局制订的《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一、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维护等经营活动,根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所称机动车辆清洗站是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潢、美容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辆清洗维护服务站(场、点),凡在苏州市区范围内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站均必须符合本标准。三、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市容环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四、开设机动车辆清洗站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城市排水和交通安全等要求。五、苏州
    2023-06-10
    157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城市化进程,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为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农村十项实事工作进程,现就《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鼓励实行预拆迁政策。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现有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房原则上不再批准翻建、扩建、迁建。凡符合一户一处宅基地条件,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1)经房屋鉴定机构确定的危房;(2)10年前建的平房;(3)农村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一律采取预拆
    2023-06-10
    264人看过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八月十五日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解困制度,解决社会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廉租住房政策向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特困户家庭租赁住房时提供的租金补贴。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特困户家庭,系指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嘉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市区低保人员、特困职工和特困残疾人家庭。第四条特困户家庭申请住房租金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住房困难条件之一:(一)无房户:无自
    2023-04-22
    465人看过
  •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遵照《江苏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劳就(1998)2号《关于职工档案委托管理的意见》和苏劳社就(2000)4号《关于职工档案委托管理的补充通知》精神,为理顺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管理关系,规范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确保自谋职业(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苏州市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作好衔接,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将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苏州市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试行意见为适应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好地理顺关系,规范管理,为自谋职业(失业)人员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2023-06-09
    466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社会职能,有计划地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现结合我市居民收入与住房实际情况,提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如下:一、提高低保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继续实施《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按照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
    2023-06-10
    421人看过
  • 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现将《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苏州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2003年6月2日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为了做好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央、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大龄失业人员,是指男年满48周岁、女年满40周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不包括已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失业人员”。一、享受范围1.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大龄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报并经认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2.街道(镇)、社区安排大龄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也可申报并经认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二、补贴
    2023-06-09
    73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机构
    相关咨询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产假计算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18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增加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的7天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的夫
    • 朔州市山阴县人民政府关于休产假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6
      正常产假98天,最高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内容有什么内容有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2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二)负责对涉及较大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监管责任的调查处理;(三)负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综合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 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24条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09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信息公开义务人不依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信息公开权利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