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苏、浙江三地土地征用补偿方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45:31 285 人看过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并给

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公益性原则、补偿原则和按法定程序进行是土地征用的三大要件,其中

补偿原则是其核心。当前针对征地过程中存在补偿低等问题,许多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青浦: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采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合作经营,征地费用分期补偿方式

上海市青浦区从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高速公路网入手,对准备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

地,参照征用该土地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确定土地使用价值,采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合作方式,

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参与项目合作。补偿标准参照当地从事农业生产平

均收入水平,由项目公司每年支付土地合作的回报。

苏州:采用确定综合年产值,农民留地补偿的方法

江苏省苏州市政府发布的《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对征地补偿作了明确规定。第一,

在全市范围内确定了征地补偿的综合年产值。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所征用土地的不同

类别(如耕地、鱼塘、养殖场、园地、林地、宅基地等)按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相应倍数确

定。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按市和县级市分别确定。市区每亩2000元,所属县级市、苏州工

业园区和苏州新区每亩1200元。第二,留用地作为征地后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方式之一。

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根

据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中,依照留用地所在地的土地级差收益和人均年收入1000元的标准,核

发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土地。政府以文件形式,从位置安排、

标准确定、权属管理、审批手续、开发经营、收益分配及相关扶持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

规范。

南京:以区位条件和建设项目类型作为征地补偿安置费测算的重要依据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发布了《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

有所创新。一是以区位条件作为征地补偿安置费测算的重要依据之一。按照规定,土地补偿

费和安置保养费的测算标准按地理位置分为三个层次,根据不同地类确定补偿标准。二是测

算安置保养费时考虑区位条件和建设项目类型。首先,对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货币安置,

分为安置和保养两类;其次,在确定安置保养费标准时考虑区位条件,即将全市分为主城范

围以内、主城范围以外市区范围以内和五县范围3个层次区域;第三,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按市政和非市政建设两类,确定不同的安置费和保养费标准;第四,对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农

业人口,依据性别、年龄不同,分别予以安置或保养,并实行自谋职业、自行保养的原则。

温州、台州:按区位条件分类确定补偿安置标准,对安置留用地实行优惠政策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浙江省温州市、台州市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相应出

台了地方性法规,对征地的各项补偿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是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对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地段(即区位条件)予以充分

考虑。温州市统一全市的年产值,水田0.2万元,菜地0.3万元,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地

区,分类确定不同的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一类为9倍、二类为8倍、三类为7倍,安置补

助费一类为6倍、二类为5倍、三类为4倍,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是通过政府发布正式文件的形式确定了鼓励和支持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

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原则,提出安排一定的用地计划,优惠用于解决被征地单

位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用地的措施,其优惠用地指标按人均占地面积计算,在留用地

指标中对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用地按照不同的地段划分比例。台州市在对征地需安置的农业

人口实行货币安置为主的同时,在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留出征地面积5%-10%

的土地,用于被征地村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的产业。

三是对公益性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作出特别规定。根据文件规定,市政道路、非经

营性交通道路和绿化用地、学校、公园、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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