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林木种子生产: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林木种子经营: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
与申请的林木种苗种类、数量一致。
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提供材料真实、齐全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梅江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梅江区林业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梅江区林业局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梅江区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梅江区林业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53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江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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