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和土地使用税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2 19:15:30 63 人看过

一、契税的优惠政策

1、一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为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规定如下:

①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②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控股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规定的范围。

(3)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房屋附属设施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6)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7)其他情形

①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②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③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④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⑤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⑥自2011年09月0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21: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契税相关文章
  • 城市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地;(二)财政部资助的事业单位自用地;(三)宗教寺庙自用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六)批准复垦改造的土地和废弃土地,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七)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财政部另有规定免征税款的其他用地。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3。新征耕地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第9条)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条例第5条)。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与其他企业用地有明显区别的,可以比照财政拨款的单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2023-05-08
    138人看过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税局审批。《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3、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自1989
    2023-03-17
    292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哪些减免优惠政策?1。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征税对象,对土地使用者征税,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征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城市地区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市、县、镇、工矿区等,其中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采取一系列不同的税种,大、中、小市县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不同。为防止长期不使用、限制多占土地而征用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税。根据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享受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包括
    2023-05-08
    121人看过
  • 契税优惠政策变化有哪些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下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因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至2008年底到期,新文件再次明确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规定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在以下几方面有新变化。一、公司制改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新政策规定: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文件要求,上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与原政策一样,新政策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2023-05-05
    467人看过
  • 棚户区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税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商,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二)开发商取得土地按照用途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按照财税42号文件规定,对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则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
    2023-03-22
    217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优惠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享受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如下:(1)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税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已批准出让的土地复垦重建和改造后的废弃土地,从使用0年的月份起,免征5年至1年的税款。复垦复垦用地和废弃重建用地,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税务局确定,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期限内。(2)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与其他企业用地有明显区别的,由国家财政部门出资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3)根据规定,企业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后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在此之前不得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但征用非耕地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2023-05-08
    135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契税
    词条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 更多>

    #契税
    相关咨询
    • 土地使用税免减优惠政策优惠有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12
      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
    •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10
      个人所有非营运用的房产可以享受免税,企业创办的用于自用各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可以享受到免税;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一致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房产税,对于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可以暂免房产税。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
    • 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01
      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
    • 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河南在线咨询 2021-03-20
      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
    • 契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05
      1、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下调征收契税; 2、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补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3、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