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劳动争议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0:24:56 66 人看过

必要共同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劳动争议标的相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决的,为必要共同当事人。其特征为:

(1)争议标的的同一性,即争议的标的是共同的而非相类似。

(2)管辖机构的同一性。即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是相同的。

(3)审理及裁决的同一性,即必要共同当事人必须一同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如果应当参加的当事人没有参加,必须予以追加。追加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追加;二是当事人申请追加。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例如,某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甲、乙合伙共有从事运输的货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决定暂扣货车,甲、乙不服所提起行政诉讼。甲、乙为共同原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共同被告。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追加被告。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相关知识:普通共同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当事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劳动争议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称为普通共同当事人。普通共同当事人之间并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所以合并审理,完全是为了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因此,如果合并审理并不能达到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分开审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9日 05: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当事人应承担的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
    1.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方面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2.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等等。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1)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2)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3)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4)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5)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6)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7)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
    2023-07-03
    143人看过
  • 必要诉讼共同人的规定
    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必要共同诉讼之所以必要,就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而诉讼标的的同一性又是由实体法律关系决定的。如果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在诉讼中诉讼标的就是共同的。正因为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如果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应当追加。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所谓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这是为了避免出现自相矛盾的判决,以维护司法公正,公平,保证同事同处。常见的必要共同诉讼类型有:1对共有财产发生争议。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
    2023-06-14
    10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研〔1988〕43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1988年8月2日陕高法研〔1988〕43号最高人民法院:当前我省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一些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诉讼当事人问题有不同的认识,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传唤出庭应诉。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向我院提出意见,要求明确解决。此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不
    2023-06-09
    430人看过
  • 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改怎样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起诉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仲裁之后,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后15日内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必须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及时起诉。二、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
    2023-04-26
    476人看过
  • 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谁?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经营权的用人单位),即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一、劳动争议仲裁如何追加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追加被申请人,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二、劳动仲裁出结果后公司不赔怎么处理劳动仲裁出结果后公司不赔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胜诉后,只要对方未提起诉讼,该裁决已经生效。而对方拒不履行裁决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处理的程序:1、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
    2023-06-26
    426人看过
  •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人上诉效力怎样?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一、标的共同可以基于三个原因而产生:1、特定身份关系,具体包括两种:(1)自然特定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等;(2)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关系,如财产共有权关系。2、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仅存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外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该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内部的不可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包括两种:1、外部关系。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外部关系问题上,必要共同
    2023-06-20
    60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中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一般就是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但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则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一、县政府的劳务关系能转正吗确切来说,根本不存在转正的问题,原因有两点:1、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即劳务派遣工根本不是政府的职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与政府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2、政府的在编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公务员必须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才能录用,即逢进必考。所以,劳务派遣工只能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务员序列,不存在转正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
    2023-06-20
    294人看过
  • 劳动关系诉讼时效确认的必要性
    在我国,因劳动关系纠纷产生的诉讼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其调整范围,应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即确定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制度规定,有利于保障民事主体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民事权益。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
    2023-07-01
    140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追加怎么办?
    一、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如何追加?追加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当事人有两种方式,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申请追加。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驳回申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仲裁过程中,若一方申请追加当事人,仲裁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审查和裁定。考虑申请人与被申请追加的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两者间的纠纷与正在进行的案件之间有无必然联系,正在进行案件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参加仲裁是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是否违反秘密性的要求。实际上,受理的依据始终离不开当事人仲裁的意思表示,无论是事前有协议还是事后同意。二、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共同当事人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共同当事人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一方或双方
    2023-04-28
    412人看过
  • 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必要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有相同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共同审理,并在判决书中确定诉讼标的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必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首先,共同诉讼人与另一方之间的关系这是指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它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的对象,是共同当事人的外部关系。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这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即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之间的内部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一方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后,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也就是说,必须采取共同当事人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所有人都有效。共同诉讼人之一的诉讼行为不能被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本诉讼行为仅对实际行为人有效。例如,如果一名共同原告放弃索赔并更改索赔,且该索赔得到所有共同原告的承认,则该索赔对所有共同原告均有效;如果一名共同被告承认另一方提出的索赔
    2023-05-07
    429人看过
  • 劳动争议起诉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
    劳动争议民事起诉状(范本)原告:****,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北省***市***区***房***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被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街*******号,负责人:****职务:总经理,电话:******。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05年1月-2010年7月各项社会保险金共计******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元;3.请求被告返还原告风险金和管理费******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05年1月-2010年5月一直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双方有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公司一直没有依法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经过原告多次督促、催促,公司勉强为原告补办了2010年5月-
    2023-04-29
    75人看过
  • 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起诉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和劳动者,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者在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相一致时,由劳动者个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他人员则无权起诉。一、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无从审理。在明确劳动争议诉讼被告的同时,应当指出,原告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这主要是由于他们不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二、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问题。它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
    2023-04-03
    295人看过
  • 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被告徐建海为认定工伤,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山东三德装饰有限公司(下称三德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三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原告从没有招聘被告作为公司职工,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的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直至行政诉讼。职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实际是为了确认工伤,而劳动关系确认属于工伤认定的主要组成部分。民事审判当中为了确认工伤而单独确认劳动关系,实际上等于变相剥夺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权。因此,凡是职工为了工伤认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法院均不应以劳动争议案件
    2023-06-10
    265人看过
  • 劳动争议共同诉讼收费应按标准
    郑州市韩先生等发来邮件咨询:我们77个人作为原告联名起诉我们的单位,向单位讨要克扣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在立案时法院让我们以个人名义分别起诉。我们于2005年10月10日向郑州市某区法院递交起诉状申请立案,但法院直到11月28日才让我们交纳诉讼费,拖延了一个半月。交诉讼费时,法院要按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还多收每人100元的其他诉讼费。请问,法院的这种做法对吗?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一般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本案中你们77个人共同起诉,要求给付工资和支付社会保险费用,诉讼标的应该是同一种类,是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可以分开立案的,法院的做法没有错。我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第(7)项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2023-04-22
    459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当事人怎么确定争议当事人如何确定劳动争议诉讼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5
      一、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二、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三、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四、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
    •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共同当事人?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2
      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共同当事人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人数在两人以上,具有共同的争议标的,由同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分为必要共同当事人和普通共同当事人。
    • 劳动争议案例必要共同当事人是怎样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2-16
      必要共同当事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0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一、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二、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三、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四、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
    • 怎么确定劳动诉讼的当事人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3-09
      (1)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2)用人单位招用沿未解除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