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的意思是一个或者多个标的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中选择之债是什么意思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
选择之债相关法学著作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
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二,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
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于债务人一方享有。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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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中选择的效力是如何的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91.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 2.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 3.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如果所选定的给付物,系以种类指示,其履行仍然要依种类之债的有关规定,仍需加以特定。选择的效力不仅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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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选择权的归属及能力如何划分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0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 2.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 第三人所为的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同时发生选择的效力,先后到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以后一意思表示到达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