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堂拍案:撤诉“故意伤害罪”避生冤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1:46:40 171 人看过

佛山市司法部门体现公正审判

文/通讯员独角记者许竹

最近发生在佛山的一起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案,让人更真切地对佛山的司法体系文明和公正表示敬意。该案以撤诉告终的结果,也能让人在明辨法理之后,又体味到冲动是魔鬼这句话的含义。

同乡相助泄私愤

拔刀伤人出命案

白岸秋,男,1982年生,广西人。18岁初中毕业后,他在南海大沥的一间石料厂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数月之后,一个与他素昧平生的人不期而至,使他的生活发生了不小的改变。

据白岸秋描述,这个名叫罗西全的中年男子处处刁难他,但老板偏偏提拔罗西全为厂长。这下白岸秋的日子更难过了。无奈之下,白岸秋辞去了这份工。

2005年10月18日,白岸秋在张槎一家小饭馆吃饭时,巧遇四名同乡。饭后,几个年轻人聊得很投契,白岸秋提到了自己在厂里受气的事情。一个叫阿信的问白岸秋,是否需要帮忙教训一下罗厂长。白岸秋当即答应,并许诺事成之后请众人好好吃上一顿。随后,五人乘坐白岸秋租来的摩托车前往石料厂。在白岸秋的指认下,阿信等四人进入罗厂长的住处,对其进行教训。几分钟后,阿信等人与在厂门口等候的白岸秋会合,五人便骑摩托车返回了佛山。

回到佛山之后,白岸秋才知道阿信他们捅了罗厂长大腿两刀,他虽然害怕但仍心存侥幸。不幸的是,罗厂长因受锐性暴力刺切大腿致股动脉、静脉破裂出血,急性失血,休克死亡。2005年10月20日,白岸秋被羁押后作了上述供述。

被诉故意伤害罪

律师认为无证据

去年3月6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白岸秋进行起诉。检方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依此,白岸秋可能被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然而,白岸秋的律师辩护提出,一、被告人并无主动纠合阿信等四人殴打被害人罗西权,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因心怀不满纠合他人殴打被害人,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二、被告人无主动要求阿信四人殴打被害人罗西权,公诉人认定被告人以请吃饭为报酬要求四名同乡帮忙殴打罗西权不符合客观事实,公诉人也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是被告人主动要求他人去教训被害人。三、被告人作出在路上,我叫他们不要使用棍棒、刀具,用拳头就可以了的辩解是真实可信的。公诉人在庭审中否认被告人曾如此劝说过阿信四人,并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劝说一事。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无劝说一事应由公诉机关举证,况且公诉人也没有相应证据对此予以反驳。

辩护人强调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缺失,指出在凶器未找到且阿信等四人在逃的情况下,本案唯一的直接证据只有当事人的口供。公诉方无相应证据证明,便只能推定白岸秋未做出上述举动。仅由被告的口供,并不足以成为判决的充分条件。综观本案,是阿信四人提议教训被害人,是阿信四人不听被告人的劝说使用刀具致人死亡,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应由阿信四人负责任。

检察院撤回起诉

避免冤案再发生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决定有法律依据,应予以准许。

最后,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亚芳(受害人之妻)、颜群英(受害人之母)和罗明钊(受害人之子)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撤诉为由,申请撤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撤诉的申请有法律依据,应予准许,遂作出(2006)佛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民事索赔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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