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劳动法规,员工可在不遵循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下提出离职,然而,这并非毫无限制——员工需提前向雇主进行通告;劳动者应于30日前以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提交辞呈,以便展开劳动合同的解除流程。
同样地,在试用期间,职工也只需提前3天向雇主递交劝退申请即可终止劳动合同。
在此基础上,员工经过合法的预先告知并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是其法定权限的合理运用,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也就不会构成所谓的“违约”行为。
至于何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将可能被劳动者视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情况:
(1)用人单位未能如约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4)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违法违规,触犯了劳动者利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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