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7:12:39 235 人看过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相关部门,现就《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身份证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四、关于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的照片问题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六、关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问题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七、关于出国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结婚提交材料的问题

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根据其出具的证件分情况处理。当事人出具身份证、户口簿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出具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华侨婚姻登记规定办理。

当事人以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在内地居住满一年、无法取得有关国家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本人的相关情况声明及两个近亲属出具的有关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八、关于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问题

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九、关于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问题

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01〕226号)执行。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十、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5: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结婚登记相关文章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9日民办函〔2000〕129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外交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同意,现对《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民基发(1998)21号,以下简称《规定》)解释如下:一、《规定》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及《规定》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系指由外国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的一方是中国内地居民、出国人员或内地出国定居华侨的,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用于申请再婚登记,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二、《规定》二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
    2023-08-11
    113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精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我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打下坚实社会基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重要性民族平等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落实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肩负起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好各项民族政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深入开展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区)政府
    2023-06-09
    365人看过
  • 关于涉外婚姻离婚的若干问题
    摘要:本文介绍了关于涉外婚姻离婚的若干问题。本文根据相关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应该在哪里起诉,中国籍当事人应怎样申请国外法院离婚判决书等相关问题的解答,介绍了关于涉外婚姻离婚的若干问题。1、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
    2023-03-02
    236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以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经规划确定的土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好经济利益
    2023-06-10
    54人看过
  • 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现就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行政复议申请1.对公安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城市公安分局隶属的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隶属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派出所隶属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的
    2023-04-24
    96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办标[2003]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于二○○三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好《计价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计价规范》的意义,加强实施的组织领导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计价规范》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业主控制投资、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有利于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各级
    2023-06-10
    344人看过
  • 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若干规定[失效]
    第一条遵照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人多耕地少,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特别是耕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共同的重要职责。一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第三条大中城市建立蔬菜保护区,以稳定蔬菜生产基地,保证城市的蔬菜供应。蔬菜保护区内的耕地,严禁侵占,任何人不得动用。特殊情况确需批准征用菜地时,也应采取有效的弥补措施,以保障城市足够的菜地面积。第四条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节约和经济合理用地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城市范围内征用土地,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其他范围内征用土地,应以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反对浪费土地,严禁乱占滥用耕地。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一、征用南昌市近郊的土地(不包括南昌县、新建县、湾里区、石岗镇),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
    2023-04-22
    269人看过
  • 商业部关于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法规名称]:商业部关于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颁布机构]:商业部[颁布文号]:部发[91]政法字第155号[颁布时间]:1991-3-4[执行时间]:1991-3-4商业部关于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国务院第70号令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已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该条例对保护商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商业(包括粮食、供销社,下同)部门的行政监督,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商业的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商业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该条例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字[1991]1号《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商业部门的具体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商业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工作是商业行政机关一项新的职责和任务。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建立行政复议机构的,根据《行政复议条例
    2023-04-24
    210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省、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并自2000年6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对公共汽车电车的管理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市场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公共客运企业要广泛深入宣传《条例》,采取各种必要手段,使《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基层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公共汽车电车的营运服务质量。二、进一步加强对经营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业务的管理,根据《条例》规定,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电车的营运车辆须依法持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从事公共汽车电车营运的从业人员须依法申领上岗证件。客运交通企业应当按前款规定到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并依法接受监督。三、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电车营运及配套
    2023-04-23
    116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劳社工发[2000]136号一、《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适用范围1.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发生工伤后,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评定伤残等级,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2.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3.非独立法人的企业,已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参加养老保险、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要求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或企业集团下属的独立法人单位,要求到企业集团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参保手续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工伤保险也可以在企业所在地或企业集团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参保手续。其工伤认定、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也由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4.参统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不包括返聘的
    2023-05-03
    276人看过
  • 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
    【发布时间】1987-12-10【颁布单位】最高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年6月19日(87)民复字第14号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此复1987年12月10日
    2023-06-05
    50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11-20生效日期:1995-11-20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京劳法发[1995]463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劳动合同1.对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协议期未满的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它非在岗的人员,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签订《专项协议书》。2.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
    2023-06-09
    148人看过
  •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
    上海市民政局: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沪民社(83)第80号来文收悉。经商得外交部同意,答复如下:一、长期居住港澳的外籍华人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的,对持有其国籍所属国证明的,应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对持有港澳有关当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参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二、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时,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但它不是申请结婚登记的主要证明。要这一证明的目的在于了解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外是否从事正当职业,以保护国内(内地)公民不受欺骗和出国以后有可靠的经济生活保障。无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的,可由婚姻当事人在国内的亲友出具。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而没有从事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又未发现其他问题的,也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三、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
    2023-06-11
    69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项目的用地(以下简称“商业等项目用地”),均应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按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纳入土地有偿使用的轨道。根据逐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若干规定如下:一、对原使用的商业等项目用地,在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或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暂不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二、下列新增的商业等项目的用地,除涉外用地之外,暂不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一)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商业用地;(二)非商品房住宅区内的商业网点配套用地;(三)公园、风景区内的非经营性用地;(四)政策性扶持的餐饮、修理等服务业用地;(五)农
    2023-06-10
    116人看过
换一批
#结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结婚的登记流程有: 1、携带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双方的常住户口本、3张两寸近期的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到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的民政局进行办理; 2、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查双方的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颁发结婚证。... 更多>

    #结婚登记
    相关咨询
    •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7
      仍然有效,但法律法规更新很快,其中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 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0
      请参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函〔200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相关部门,现就《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身份证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
    •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二款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4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贯彻执行八项规定有哪些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3
      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暗度陈仓的问题。 一些人对上级政策始终抱有怀疑、抵制、涂改的态度。他们从不会“上有政策”,就“下有贯彻”,最好的态度就是等等看看,而多数则是以“对策”对“政策”,以绕道走作变通。如网上披露的,“公务宴请转入环境奢华的偏远私人会所,采取分开发票或变通入账的方式报销大额招待费用,以单位食堂工作餐名义高标准进行公务接待,喝高档酒撕商标、用矿泉水瓶装茅台”,“一些车辆的车牌用免费停车的
    • 最高人民、XX部关于贯彻执行两审终审制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1
      下级法院超过六个月不执行的,你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