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通知》要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保定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也有利于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统一司法标准,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保定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综合考虑辖区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低、行政审判力量强弱、行政案件数量多少以及整体司法环境等因素,经本院研究决定,保定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统一指定由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唐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具体管辖范围如下: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高碑店市、清苑县、满城县、唐县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管辖保定市新市区、涿州市、定兴县、涞水县、涞源县、容城县、雄县、易县、徐水县、安新县、高阳县第一审行政案件。
唐县人民法院管辖定州市、安国市、博野县、阜平县、顺平县、蠡县、曲阳县、望都县第一审行政案件。
非集中管辖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但原则上不再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辖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本院确定的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范围,到相应的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集中管辖法院在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将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尽可能通过到当地调查取证、巡回审判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保定市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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