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夫妻双方都应当自觉地履行扶养义务,特别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当主动承担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
一、婚后家庭关系有什么规定
婚后家庭关系法规定如下: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与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另一方自由;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子女有义务赡养和帮助父母;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禁止溺婴、弃婴等伤害婴儿的行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二、年老无子女能够要求兄弟姐妹担扶养义务吗
年老无子女一般不可以要求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年老无子女且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可以要求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
三、婚内不给生活费起诉可以吗
法律规定,婚内夫妻之间不给生活费在一定条件下是能起诉的。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所以,婚内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对方不给生活费时有权起诉,要求其支付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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