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基层职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9:33:58 452 人看过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增多变难的原因及对策

本文讲的是法院执行,2007年16月,古蔺县人民法院新收执行案件258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92件,上升了55个百分点,仅5、6两个月就收案109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了66件,增长率为153%。...

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增多变难的原因及对策

2007年16月,古蔺县人民法院新收执行案件258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92件,上升了55个百分点,仅5、6两个月就收案109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了66件,增长率为153%。虽然2007年16月结案数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7件,但结案数的增长远远赶不上快速增多的新收案件数。执行案件数增多、案件执行难度增大成了古蔺法院执行局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

一、案件申请执行增多、变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困难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越来越少,导致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2、民事诉讼法对权利人申请执行规定的期限较短,短的六个月,长的也只有一年。因此,当事人害怕过了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案件不是法院想执行就能执行的,结果只能是执行积案越来越多。

3、诉讼费的下调也是执行案件大量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诉讼费的大幅下降,打消了很多人对诉讼风险的顾虑,诉讼案件增多必然导致执行案件增多.尤其是执行案件是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后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因此申请人在没有执行风险的顾虑下,根本不管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一味申请执行。

4、审理中没有兼顾执行,造成执行多、执行难。法院中部分审判人员认为审判只管案件审结,至于执行人员能否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致使其在审理中很少考虑为执行提供方便,如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未采取,让被执行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有足够的时间将资金、货物转移或隐匿。部份案件在审理中就可以通过做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兑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但由于审判人员未把工作做到位,使当事人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

5、在古蔺这个国家级贫困县,申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绝大多数是农民,经济状况非常差,甚至有部份被执行人完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部份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因此造成一大批案件长期无法执行。

6、司法权威的弱化。由于有的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不履行法律义务,采取软拖、强顶、躲避,甚至以死相要挟,或转移财产阻挠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联系方式等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的局面。也有个别案件是在诉讼中久拖不结,丧失了执行的机会。

7、执行手段与社会稳定产生冲突。一些有执行条件,但长期不能执结的案件主要是涉及社会稳定问题,只要是涉及社会稳定政府就会有或多或少的行政干预。法院为了维护稳定,在考虑执行措施时,不得不兼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难免诸多顾虑,担心将社会矛盾诱发为不稳定事件而归咎于法院。执行中表现为对有困难的被执行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少用强制措施,致使依法执行变成了简单的重复讨帐,使案件久拖不执,加剧了执行难。

8、法院执行力量不足,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行装备落后等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缓减执行案件增多、变难的对策

1、加强普法宣传,让更多的被执行人明白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他们能够自觉履行义务;同时也使申请人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在执行中,只要法院执行人员严格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采取了执行行为,穷尽了法律手段,那么,即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全部得到实现,也应当认为法院已经尽到了法律赋予的职责。唯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卸掉沉重的包袱,走出执行难的怪圈,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2、广开思路,深入探索,创造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我们将在工作中积极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改革以往粗放式执行中诸如执行风暴、假日行动,采取诸如债转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新闻曝光、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举报有奖等一系列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解决执行中的一些新问题。

3、全力推行阳光执行和风险提示。把执行的全部程序公开,以便当事人和各界的监督。在执行中实施执行公开告知制度和实施执行风险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后果告知制度。在申请执行期间,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提高内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此外,在诉前、诉中、判决前、判决后及申请执行前实行执行风险全程提示,分别在上述各个阶段均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对被告确无履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选择实现权利的其它方式,避免诉讼后案件一判决就成执行死案。

4、全面推行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制度。对在诉讼中未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先行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调查;对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线索的案件,经申请人同意后暂不予立案受理,进行备案登记。这样既减少了执行案件的数量,也保证了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权不过时效。

5、在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运作好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确实困难尤其是无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的情况,先从司法救济基金中预付部分给申请人,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执行。

6、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克服重审轻执的观念。完整的审判权不仅包括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包括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审判工作的继续,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直接体现。没有执行工作,法院的裁判文书就是一纸空文,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要把执行工作摆到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同时考虑到执行工作的特性,在具体政策上予以倾斜。

7、搞好审执结合,努力为执行创造条件。要在法院内部完善审执兼顾的做法,在做好审执分立的同时,要注意做好审执配合,改变就案办案、管审不管执的工作态度,使审判人员真正做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仅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制作出内容明确的调解书,还要注意了解当事人的状况和财产情况,一旦发现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可能影响以后执行的行为,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案件及时执行。

8、实行执行权分离,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执行裁决权主要包括:审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是否予以执行;审查案外人异议;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对罚款、拘留决定的复议。执行实施权主要包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等。执行裁决权由民事审判庭或审判监督庭行使,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局行使。通过执行分权实施,形成科学的执行工作流程管理机制,有利于提高效率,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秩序。

9、建立执行网络机制,让各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在辖区的各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指定12名执行案件联络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阻止抗拒执行行为,协助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综治牵头、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联动机制大格局,形成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10、充实执行队伍,提高执行人员自身素质。法院自身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组织、指挥、协调、判断和独立工作能力且身体素质较为良好的执行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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