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电视上各种秸秆气化炉技术转让和秸秆汽化炉加盟的广告层出不穷,许多购买者在买来后,发现无法使用或生产。由于具有生物能源环保的特点,秸秆气化炉技术普及的非常快,但是这种技术本身并不是非常成熟,加之操作难度较高,购买人如无相关的专业知识,在购买时容易受到欺诈或者购买后不会使用,导致纠纷。近些年,因这类型纠纷导致诉讼的案件逐渐增多,大多是购买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合同款。笔者发现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一、生产商经营混乱
秸秆气化炉生产厂商多采用三种模式经营,第一种是只卖产品,仅将产品销售给购买者,第二种是不仅卖产品,还将生产气化炉的技术一并转让,第三种是除了转让产品、技术,还许可购买者加盟厂商,包括转让商标、经营方式等等,即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其中,第三种方式非常普遍,因为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扩大市场上产品占有率,还能使厂商获取较高的利润。厂商的经营不规范,导致秸秆气化炉市场经营混乱,如一些没有资质的厂商也在经营特许经营业务,又如部分厂商对购买者许诺在特定区域只许可一家加盟商,但实际上厂商在该区域许可了2家或多家加盟店在经营同一类产品,导致出现纠纷。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普通购买者无法辨别厂商的经营情况,厂商一般也不主动披露这些信息。
二、演示产品并非出售产品
一般气化炉厂商的厂房和办公区不在同一个地点,相隔较远,厂商在办公地接待购买者,然后带领购买者前去厂房,向购买者演示产品功能,但是演示产品并非出售产品,演示产品功能正常,产生火苗大,但购买者拿到的产品却无法产生气体。秸秆气化炉主要分为炉体管道燃气灶三个部分,如厂商在任何一个部分动了手脚,购买者都无从知晓。如有购买者称厂商在演示过程中,其秸秆中添加了高锰酸钾这种易燃化学原料,但由于高锰酸钾的原料非常昂贵,无法日常使用。
三、广告宣传夸张,购买者使用憋屈
有部分气化炉生产厂商在广告中宣传自己的产品时,声称产生的火苗有一尺多高,属于清洁能源,不产生污染,不但可以生火做饭,还可以取暖,并且仅仅需要几公斤的秸秆就可以满足日常使用需要,但是购买者在购买后发现,产生的火苗非常小,且燃烧时间短,达不到能够实际使用的程度。另外还有部分购买者称气体在燃烧时产生焦油,不仅不易清洁,还污染环境。
四、技术上张冠李戴
部分生产厂商在技术上张冠李戴,将他人的专利技术发明,标称为自己的,在宣传时将证书向消费者展示。在法庭询问时候,生产厂商无法说明自己与产品专利权利人的关系。还有厂商申请实用新型或产品外观专利,而不是发明专利,对此普通购买者根本无法区分。另外还有部分厂商将正在申请中的专利谎称为已经申请下来的,对购买者进行欺诈。
五、邮递掉包产品
由于许多购买者是通过邮递的方式来购买产品,厂商在向购买者邮递产品时,和介绍的产品不一致,产品上没有商标,没有生产厂商、地址等,并且没有包装,购买者需要自行焊接、组装产品零件,但购买者多是边远地区的农民,由于知识及技术的限制,无法自行组装,甚至在组装后也无法实现产品的功能,不能产生气体,由此导致纠纷。
秸秆气化炉技术是利用植物秸秆在炉体内进行化学反应,产生可燃气体,供农村居民使用,具有便宜、环保、体积小、投资小等特点,深受欢迎,但是由于这个行业刚刚兴起,在技术上存在不成熟的地方,经营上也非常不规范,导致案件纠纷逐渐增多,尤其是有些不良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导致市场经营混乱。
法官提示:
1、首先应当看清厂商的专利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对于技术方面要求较低,发明高度较低,通常不能表明气化炉能够据此产生可燃气体,因此,购买者如需购买气化炉生产技术最好选择具有发明专利的厂商。其次,产品专利权利人是否为生产厂商,如不是生产厂商需要问清楚二者之间的关系,或要求厂商出具权利人授权书等。
2、判断厂商演示的产品是否为所售产品,可在厂房内自行组装一套产品,然后按照厂商介绍的步骤进行操作,查看是否可以产生气体。这样做,可以防止厂商在演示的产品上动手脚,如加入高锰酸钾等易燃化学原料,亲自操作组装也有利于回家安装。购买者应当全部掌握了生产气化炉的技术和掌握了气化炉的工艺后方能付款,否则容易造成纠纷。
3、查看产品的状况,有部分厂商生产的产品,没有包装,没有商标和生产商家等,如购买可能导致维权比较困难,对于这类产品应当及时终止购买。
4、慎重签订合同,保留好合同、发票、收据等。在购买秸秆气化炉时,多了解厂商的信息,货比三家,如厂商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停止购买。在签订合同时,和厂商约定相应的产品、产品的性能、合同目的等。在签订合同后,应保留好合同、发票、收据等相关物品,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维权。
作者:郭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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