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全举故意伤害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2:33 351 人看过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全举,男,现年23岁,开封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2009年6月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临时羁押,因涉嫌故意伤害2009年6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全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全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延长审限一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1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邵全举及其母亲刘某某、妻子程某某与本村村民朱某某夫妇因为让路发生矛盾,引起厮打,邵全举用铁锹朝朱某某头部拍一下,将朱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全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邵某、程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全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全举的亲属代替邵全举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邵全举当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全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军英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晓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21: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拘役相关文章
  • 【故意伤害罪辩护】周旭明故意伤害案
    一、故意伤害罪轻伤一级判多少年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的,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被害人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要是行为人具有其他特殊情节的话,还会适当减少一些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七)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
    2023-02-20
    168人看过
  • 海口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昨日(2日)上午10时许,海口市青年路渡头村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2人死亡案件。据警方初步调查,嫌疑男子与一女子因矛盾纠纷引发口角,女子的两名男性朋友张某、叶某遂上前帮忙,并与嫌疑男子发生扭打,后者持刀行凶将张某、叶某捅伤后不治身亡。当日18时40分许,嫌疑人邵某泰在海口市道客村被警方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媒体畅凯文/图目击者:当时场面很惨烈昨日上午10时许,海口市青年路渡头村突然传来一声嚎叫。就在那辆面包车停放的门口,从那儿开始打起来的,有人被捅了,路面上还有血。一位目击者向媒体指了指渡头村门牌号为262号的地方说,捅了人之后还在追,那个人(嫌疑人)已经跑了。媒体进入该户民房采访时,被告知我们什么也不知道,只是听见有人喊了一声。媒体在该户门口发现了血滴,沿着路面一直滴到一条巷子里,滴血的路段足有三百米。媒体在巷子里看到,伤者躺在地上,120急救人员正在抢救。中午12时许,现场急救
    2023-06-11
    488人看过
  • 李贝贝、李风风故意伤害一案
    原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贝贝,男,1989年4月20日生。原审被告人李风风,男,1987年5月30日生。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贝贝、李风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宜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贝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贝贝、李风风和李XX(另案处理)、李XX在李X毅家喝酒,酒后李贝贝和李风风、李XX三人骑摩托车到董王庄乡邓岭村玩,在长尺地村附近遇到骑摩托车路过的王XX、魏XX、魏XX三人,二被告人将王XX拦下并实施了殴打,致被害人王XX肝脏右叶第Ⅴ、Ⅵ段隔面有三个分别为3cm、4cm及6cm的伤口,部分伤口出血,该伤后经医治已治愈。经鉴定,王XX的伤情属重伤范围。案发后
    2023-06-11
    401人看过
  • 一般刑事案件多久结案轻伤故意伤害
    1、公安侦查期间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一般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2、审查起诉期限案件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023-04-07
    113人看过
  • 上诉人宁武红故意伤害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武红,男,1986年3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建新村黄洞片彭家组17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宁武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浏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宁武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是:2007年6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宁武红与余水根、蔺代炎(均已判刑)在浏阳市城区“上海滩网络休闲中心”上网时,与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长兴社区青年潘尹滔发生口角,被告人宁武红和余水根、蔺代炎对潘尹滔进行殴打后离开网吧。在出租车上,被告人
    2023-06-11
    216人看过
  • 故意伤害案例研究
    怒发冲冠致人重伤,竟然只为一个箩筐?记者28日从惠州相关部门获悉,近日博罗法院宣判了因一个箩筐引发的血案,为帮同乡要回箩筐,冯某将他人打至重伤,收获冲动的惩罚,因故意伤害罪,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冯某,48岁,老家在广西崇左,近年一直在博罗园洲种植蔬菜营生。今年8月9日下午,冯某和另外一个朋友一同到老乡老赵家吃饭喝酒。席间,老赵提到他一个装菜的箩筐被同市场的邓某拿走了,前几天去要对方一直不肯还。冯某和朋友表示吃过饭就去帮他把菜筐要回来。下午4时多,老赵和其他朋友先去找邓某理论,冯某随后也到了邓某住处,在门口看见老赵和邓某在争一个菜筐。冯某立刻上前帮老赵抢,没想到却被邓某抓伤了手臂。冯某一气之下夺过邓某手中的碗,朝他眼睛砸了过去,导致邓某当场血流满面。经鉴定,邓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七级。事后,冯某家属与被害人邓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邓某10万元并取得了他的谅解。博罗
    2023-07-02
    458人看过
  • 刘旭光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旭光,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祁东县马杜桥乡乐园村第11村民小组。2009年2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祁东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0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旭光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延萍、书记员占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旭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旭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旭光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
    2023-06-11
    362人看过
  • 曾庆德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庆德,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酉港镇辰护村。1995年7月因盗窃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月因盗窃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07年9月21日又犯盗窃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2月投入岳阳监狱一监区服刑。现羁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岳君检监诉(200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庆德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文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曾玲玲、人民陪审员李友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锋担任记录。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
    2023-06-11
    231人看过
  • 高莹莹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X,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4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转取保候审。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09)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高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日夜,被告人高X伙同朱妞妞(已判刑)、陈晓波、肖娟会、张琼(均在逃)等女友共五人被邀至栾川县“超越时空”KTV酒吧一楼一房间内玩耍、喝酒。当时,在房间内玩耍的还有被邀去的嵩县籍女青年刘翠平等人在唱歌。在喝酒的朱妞妞、高X等人嫌唱歌的刘翠平等人太吵,两拨人为此发生争吵引起摩擦,刘翠平出去叫来几个帮手对朱辱骂后离去。之后,双方仍余怒未消,又通过电话相互争吵,从而使矛盾升级,已经离去的刘翠平只身返回“超越时空”,
    2023-06-11
    284人看过
  • 苏金虎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金虎,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汝州市寄料镇寄料村6组。因本案于2009年7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由我院决定被汝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金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金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5月,苏建军(已判刑)因琐事对被害人王X朝心怀不满,后苏建军和被告人苏金虎商议与杨卫(已判刑)取得联系,三人商议由苏建军出资,杨卫联系人员来寄料街对王X朝实施报复。2004年5月6日凌晨2时许,杨卫带领吕银川(已判刑)、崔建章(另案处理)等人在寄料街将做生意收摊回家的王X朝、任X夫妇打伤。经法医鉴定
    2023-06-11
    393人看过
  • 秦向、吴万杰故意伤害、抢劫一案
    原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向,又名秦湘,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2007年9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辩护人卢勇、周绍峰,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吴万杰,又名吴杰,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2007年6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魏,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2007年7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宋检,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2007年7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向、吴万杰犯故意伤害、抢劫,原审被告人张魏、宋检犯故意伤害
    2023-06-11
    449人看过
  • 郑海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郑海艳,又名郑海林,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霸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霸州市霸州镇城五街。2000年4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海艳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0年9月25日以(2000)廊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海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勇新杰经济损失人民币10845.2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勇丰华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郑海艳不服,提出上诉,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1日以(2000)冀刑一终字第7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廊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
    2023-06-11
    181人看过
  • 撞人全责算故意伤害吗
    不一定,要看撞人者是否是故意为之,如果是故意撞人则属于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或轻伤以上的。而交通事故属于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说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轻伤是必须由公安机关依据伤情鉴定而得出的,并非依据常人主观判断。
    2023-04-15
    131人看过
  • 丰志敏故意伤害案
    刑事责任年龄
    公诉机关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志敏,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采桑湖镇乾隆村五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邓从高,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采桑湖镇乾隆村六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岳君检刑诉(200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志敏、邓从高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文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曾玲玲、人民陪审员卢胜杰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锋担任记录。
    2023-06-11
    30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拘役
    词条

    拘役是刑罚中的主刑之一,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 更多>

    #拘役
    相关咨询
    • 踢一脚全是故意伤害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21
      根据你所描述的不算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
    • 故意伤害最举证方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2-17
      故意伤害罪取证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故意伤害罪的证据要求,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根据故意伤害罪的特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证明活动中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二是司法人员如何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事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收集工作。
    • 故意伤害罪立案后没有举证可以立案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09
      是否判刑要根据情而定,如果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不能判刑;如果犯罪证据不足,根据终罪从无的原则,应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如果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应作出有罪判决,如果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不符合缓刑条件的,要判处实刑。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
    • 故意伤害案在中院一审?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3
      如果该案是钦州的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是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须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上文的内容是关于故意伤害案在中院一审?这个问题的
    • 故意伤害案一审收监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8
      想知道故意伤害案一审收监吗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法院不会收监的,法院负责审理案件,是否会判刑,判刑多长时间根据法院判决。判刑的话会交由监狱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