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是有相关的执法程序的,如果没有按照相关的程序执法,会造成程序违法,行政相对人可以就此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是有法可依的,所以在作出警告处罚也不例外。
首先是作出处罚的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规定可知,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其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最后,当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时,可以简单判断对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执行是否符合程序等,然后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权,建议最好可以事前找个警告专业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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