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工期
在合同协议书内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如果是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为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不一定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天数。因为招标文件通常规定本招标工程最长允许的完工时间,而承包人为了竞争,申报的投标工期往往短于招标文件限定的最长工期,此项因素通常也是评标比较的一项内容。因此,在中标通知书中已注明发包人接受的投标工期。
合同内如果有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在专用条款内还需明确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此项约定也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的标准。
(二)合同价款
1、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
在合同协议书内同样要注明合同价款。虽然中标通知书中已写明了来源于投标书的中标合同价款,但考虑到某些工程可能不是通过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如合同价值低于法规要求必须招标的小型工程或出于保密要求直接发包的工程等,因此,标准化合同协议书内仍要求填写合同价款。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当事人双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协商后,填写在协议书内。
2、追加合同价款
在合同的许多条款内涉及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两个专用术语。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3、合同的计价方式
通用条款中规定有三类可选择的计价方式,本合同采用哪种方式需在专用条款中说明。可选择的计价方式有:
(1)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承包活动中采用的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均属于此类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承包风险范围以外对合同价款影响的调整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2)可调价格合同,是针对固定价格而言,通常用于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如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和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合理预见到一年半以后物价浮动和后续法规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为了合理分担外界因素影响的风险,应采用可调价合同。对于工期较短的合同,专用条款内也要约定因外部条件变化对施工产生成本影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内容。可调价合同的计价方式与固定价格合同基本相同,只是增加可调价的条款,因此在专用条款内应明确约定调价的计算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发包人负担全部工程成本,对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酬金的计价方式。这类计价方式通常用于紧急工程施工,如灾后修复工程;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双方对施工成本均心中无底,为了合理分担风险采用此种方式。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具体工程承包的计价方式不一定是单一的方式,只要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具体工作内容采用的计价方式,也可以采用组合计价方式。如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主体工程部分采用可调价的单价合同;而某些较简单的施工部位采用不可调价的固定总价承包;涉及使用新工艺施工部位或某项工作,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该部分的工程款。
4、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施工合同的支付程序中是否有预付款,取决于工程的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预付款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的困难,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在专用条款内应约定预付款总额、一次或分阶段支付的时间及每次付款的比例(或金额)、扣回的时间及每次扣回的计算方法、是否需要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等相关内容。
5、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可以采用按月计量支付、按里程碑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等方式。对合同内不同的工程部位或工作内容可以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只要在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即可。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三、施工合同条款应包含的内容
商务谈判达成一致或施工企业中标后,就是正式施工合同的签订了。施工合同中,至少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或条款:工程概况、工程内容、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进度款及付款条件、竣工验收、结算、安全、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这些条款基本约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对于工程内容,需要明确,尽可能具体;对于合同工期,属于刚性条款,无条件服从发包方的要求;但质量标准条款,建议结合报价来约定,一般来说,不宜太高,合格即可,除非情况特殊;进度款及支付条件条款,则可以适当约定对己方有利的比例及条件;竣工验收条款的约定,时间上要紧凑,约定发包方无故拖延时,竣工日期为施工方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而非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结算和付款时间,同样约定具体的时限,还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及承担违约责任等。
根据施工合同的不同条件,还可视具体情况包含以下条款: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材料与设备、价差、试验与检验、变更、工程试车、保修、不可抗力、保险、索赔等。该部分条款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对于工程变更条款,建议约定清楚发包方下发业务联系单的具体要求和手续要求,只有手续完备了,才能减轻后续结算的不必要麻烦。
施工合同中,建议外加一个兜底条款,对于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部分,双方同意按照住房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这样原则性地约定,非常重要。因为住建部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与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存在差异。由于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约定优先。假若后续出现结算工程款等纠纷时,将能明显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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