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111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7:30:52 182 人看过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前款规定的保险业务员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解释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规定。本条是保险法修改中新增加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与保险代理关系存在的个人代理人,俗称保险营销人员。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今年4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营销人员管理条例》,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管理。根据《保险营销人员管理条例》,个人要取得保险营销人员资格,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品行良好;三是通过资格审查后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给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超过五年的;(二)因诈骗等不诚实行为被行政处罚不满三年的;(3)已被金融监管部门宣布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该行业,且禁止期尚未届满。除持有《保险代理执业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外,保险营销人员必须持有《保险营销人员展示证书》,经保险公司向当地保险业协会登记并取得证书,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展览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销售面积不得超过其所属保险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面积。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颁发证书前,应当向所在地保险业协会办理注册登记。保险营销人员在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至少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包括至少12小时的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换发。持证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每年接受跟踪教育的累计时间不少于36小时,包括接受保险法律知识教育的累计时间,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时间不少于12小时;(2)最近3年未因诈骗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3)无故意不履行个人巨额债务的行为。持证人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续签的,发给新的资格证书;不决定续签的,应当书面说明。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票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名的挂失声明书和刊登挂失通知书的证明材料。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收回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资格证书持有人三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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