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2月15日讯(记者刘鹏)张某离开原单位后,三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原单位支付他约20万元的加班费,而仲裁委裁决约2万元的加班费令张某和原单位都难以接受。该单位随后将张某和派遣的劳务中心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不予支付。近日,市北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张某加班费2.4万余元。
日本拟武力强占钓鱼岛青岛小偷的盗窃路线图好妈妈俱乐部成立啦闲置育儿用品交换大集从2000年开始,张某和位于孟庄路的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一直在该单位工作。2003年5月,公司因为改制分流,和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张某随后在2003年至2005年三次和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被劳务中心再次派回原单位工作。2007年7月,张某却向公司表示,双方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他也不再和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张某给公司的书面通知,劳务中心随后给张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手续。由于经常加班,张某2007三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和劳务代理中心补发给他从2001年到2007年的加班费及补偿金共计20余万元,但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给张某从2005年11月至2007至5月的节假日加班费约2万元,其他部分由于超过时效不予认定。
然而这份仲裁决定让张某和公司都难以接受,公司随后将张某及劳务中心告上法庭,认为公司已经如数支付给对方劳务费和加班费了,请求法院判决不支付给张某约2万元的加班费。而张某则表示,他实际一直在原告处工作,从2001年6月开始到2007年7合同解除,一直是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节假日也不休息,每个月加班时间多达193个小时,而规定的加班时间为每月不超过36小时。因此,他要求单位支付节假日三倍加班费及补偿金等共计约20万元。
市北法院审理认为,在2003年该公司改制后,张某在同年年底与劳务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说明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解除,张某虽然一直在公司工作,但从2003年年底开始,实际是由劳务中心派遣他在公司工作,他与公司之间也已经变为劳务关系,因此双方的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为2003年年底,所以张某申请2003年年底之前加班费的要求,已过仲裁申诉时效;2003年12月至2005年10月的加班费,按规定应由张某承担举证责任,但他并没有实际证据,所以也不予认定;对于2005年11月至2007年7月的加班费,公司拿出工资表的数额,和张某工资卡上的数额不一致,所以不认可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相关工资,而这期间张某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了192小时、延时加班4448小时。据此,市北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该公司与劳务中心连带实际支付张某2.4万余元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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