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损害赔偿,都有哪些内容:
包括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等等,都应该按照相应的标准来赔偿。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鉴定标准
针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因其受损物涉及面广、损失评估标准不一、技术以有主掌握的尺度相对单一的机动车辆来讲要复杂得多。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直接损毁、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而对于第三方在对财产损毁的赔偿方面往往提出远高于直接损失的要求,有些甚至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处罚性质的赔偿。由此,给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定损过程中带来很多困难。所以,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查勘变的更加重要。
为加强服务观念,夯实基础,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理赔服务体制与评估体系制度,建立新的改革制度与扁平加垂直管理,针对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物损,特提出以下处理规定。
一、物损鉴定的定义
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物进行勘察、丈量、测绘、鉴定,并确定价值鉴定结论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确定损害赔偿,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二、对物损查勘及定损的要求:
1、接到报案后,由查勘员对物损状况进行实物查勘、拍照、丈量、测绘记录损害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
其中现场方位照相、现场概貌照相、现场重点部位照相、现场细目照相,是整个案件的关键。
例如:对于数量较大的物损案件,查勘中要对损失的物品进行分类清点损失数量,并要在照片中清晰的反映出受损程度,特别注意的是集装箱内的货物损失,首先要对运单拍照验证,核实运单数量与实际运输数量是否一致,在出险地进行开箱前后的查勘定损工作,开箱后对物品分类清点,要反映出受损数量,清点后请车主、货主、我司人员三方在损失清单中签字确认。
2、调查审核:进行市场调查、取证、查询相关价格资料,由查勘员二人以上进行审核、评议,对较大金额立即上报分公司,必要时由分公司派专人或请公估公司进行处理。
三、物损损失的定损
1、简单财产损失应会同被保险人一起根据财产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损失金额,必要时请生产厂家进行鉴定;
2、对受损财产技术性强、定损金额较高的、难度大的物品,如较难撑握标准可聘请技术监督部门或专业维修部门鉴定,严禁盲目定价。
3、根据车险条款规定、损失残值应协商折价折归被保险人,并由被保险人进行处理。
4、其它物资查勘定损
(1)市政和道路交通设施:如广告牌、电灯杆、防护栏、隔离桩、绿化树等,在定损中按损坏物的制作费用及当地市政、路政、交管部门的赔偿标准核定。
(2)房屋建筑:了解房屋结构、材料、损失状况,然后确定维修方案,最后请当地建筑施工单位或公估公司对损坏部分及维修方案进行预算,确定最低修复费用。
(3)农田庄稼:在青苗期按青苗费用加上一定的补贴即可,成熟期的庄稼可按当地同类农作物平均产量测算定损。
(4)家畜、牲畜:牲畜受伤以治疗为主,受伤后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凭畜牧部门证明或协商折价赔偿。
(5)车上货物及其它货品:应根据不同的物品分别定损,对一些精密仪器、家电、高档物品等应核实具体的数量、规格、生产厂,可向市场或生产厂了解物品价格。另外对于车上货物还应取得运单、装箱单、发票,核对装载货物情况、防止虚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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