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四项条件:
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成为对被告人定罪并处以刑罚的定案依据
自认的构成要素
1、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3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的;4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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