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申请工伤赔偿有两种规定:
(1)、如果向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劳动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信息材料,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住院治疗单据,医疗发票等)等材料
(2)、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
一、职工认定工伤后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被确认为工伤后,在评定伤残等级前享受以下待遇: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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