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对扣押物品多久返还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扣押物品返还的规定是:
1.在刑事案件中,一般是3天内返还扣押物品;
2.在行政案件中,一般是30天后返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谁批准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是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的。
1.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侦查过程中,如果需要扣押财物或文件,必须先由办案部门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制作扣押决定书。
2.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如果在现场勘查或搜查中发现需要扣押财物或文件的情况,这一决策应由现场指挥人员作出。
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当扣押的财物或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时,应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扣押决定书。
4.人民警察在执行过程中的决定: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如果是作为证据需要扣押的,由负责调查和执行的人民警察来决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现场指挥人员,则由职务较高的人民警察决定。扣押时应至少有两名人民警察参与,并且需向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出示工作证件,同时依法出具扣押清单。
三、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方式
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扣押物品和文件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封存,并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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