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陈述能作为证据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5 17:42:47 228 人看过

当事人的称述是指当事人自己对案件事实的一个叙述。当事人的陈述能否作为证据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在我国民事司法活动中,当事人的陈述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或对方认定陈述为事实。

一、如何找重婚的证据更有效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从诉讼本质上看,这不是很大的区别。

二、证人证言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是怎样的?

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的真实性容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提交证言,证人不出庭,未经原、被告双方和法官质证,其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并经询问质证的,其证言可以被法院采信。证人证言在离婚案件中体现的特性是:

(1)证人是夫妻任何一方的熟人,在离婚案件中,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邻居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所以,出具的证言内容一般具有一定的倾向性。

(2)证言内容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出身、教育背景、道德观念及生活环境不同,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有所不同,常常是带有自己的主观看法。所以在收集证人证言时,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

(3)证言内容传来居多。每个家庭有自己的生活习惯、生活圈,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的内容大部分来源于一方当事人,属于传来证据,证据效力较低。如:证人陈述,我听女方说什么什么。其实是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事情的讲述,证人又进行了转述,当事人一方陈述时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言的真实性。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有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充。

(4)证人证言是婚姻纠纷的依赖性证据。由于婚姻案件中,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所以,很多当事人希望证人的陈述能对法官的判断思想有所影响,根据《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手机拍照可以当证据使用吗?

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手机拍照作为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种类,可以作为证据是没有异议的,但是有一个证据效力强弱的问题:如果只有手机照片这种单一证据是明显不足的,被法官采纳的证据还有一个证明力强弱的问题。一般而言,因为现代科技越来越发达,照片具有可伪造性和可修改性,需要用科技的手段鉴定真伪。尤其是可以随时修改的数码照片的证明效力是比较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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