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之比较?
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之比较不同为:
1.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
4.时间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
5.法律救济不同。就预期违约制度的救济方法而言,在明示毁约中,当事人一方明示毁约时,另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作出选择,既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置对方的提前毁约于不顾而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以等待对方在履行期届至时履约。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三、不安抗辩权提供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4.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5.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6.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7.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8.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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