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
工业用地,首先是需要当地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后,变成国有建设用地,然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县政府的用地指标。才能是工业用地的。所以,工业用地是国有土地,没有土地权属性质是集体土地的工业用地。
一个是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定,一个是对土地所有权的描述,两个不同概念。我国的现行政策规定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可以是分离的。“工业用地”是政府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的用途限制,国有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而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是公有单位和个人。因此,工业用地可以是所有权为“国有”、使用权为“工业”用途,也可以是所有权为”集体”、使用权为“工业”用途。
集体土地也可以通过征用成为国有土地,办理征地手续后,土地所有权就从集体变成国有了。
一、工业用地与其他土地关系
城市中劳动人流是最大客流,为减少客运交通消耗,节约人们在路途上花费的精力和时间,要求工业区与居住区距离近便。一般工业区与居住区的距离以步行不超过30分钟为宜。但当前有的工厂规模很大,厂区本身往往长达数公里(如上海石油化工总厂厂区长途7km),应组织安排交通工具。根据北京市调查资料,步行上班距离,一般在lkm以内的占70%,1.
5km以内的占86%,时间约15分钟左右;当距离加大至5^}6km时,多以自行车为交通工具,时间约需26分钟;当距离为9km以上时,则多乘公共汽车、电车上下班。由于每个家庭的劳动人口很难同时在一个部门或同一地区工作,即使在工业区同时修建了相应居住区,上下班交通也较复杂,而且交通复杂性随城市规模的扩大而增加。因此,在规划中,主要应着眼于均衡分布工业区,减少单向高峰交通量。
二、工业用地征收补偿
工业用地遇到征收怎么补偿,依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具体如下:
(一)《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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