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8:43:08 377 人看过

案件管辖权确定方法如下:1、先专属管辖,确定案件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案件;2、再协议管辖,有约定管辖权的按约定确定;3、最后一般管辖,案件既不是专属管辖,也没有约定管辖,根据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

特殊离婚案件管辖权

1、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

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被告被监禁的。

3、军人离婚案件

如果原被告均为军人的,离婚案件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原被告一方为军人的离婚案件,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均有管辖权。

4、原被告双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离婚案件

原、被告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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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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