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
【发布文号】(87)水电财字第163号
【发布日期】1987-12-14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
关于农村粮食加工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14日(87)水电财字第163号)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粮食加工用电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据了解,你省各地执行电价不尽统一,产生了一些矛盾。为了正确执行电价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凡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贫困县的农村粮食加工用电(不含粮食加工厂),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非贫困县的农村粮食加工用电,应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目前,各贫困县农村粮食加工用电已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从1988年1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非贫困县农村粮食加工用电已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继续执行,未执行的,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在此之前农村粮食加工用电电价执行中的问题,原则上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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