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市区通航河道水上居住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市上塘河、三墩港、西塘河等市区通航河道水上居住船舶的安全管理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的有关规定,凡在河道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二、凡在上塘河、三墩港、西塘河等市区通航河道上停泊的船舶,目前尚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请船主于2005年4月30日前依法办理船舶检验和船舶登记手续。
三、2005年5月15日后未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由船主在2005年5月30日前自行处理,将船舶拖离河道及干线、支线航道;逾期未处理的,由所在区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通、林水、民政、城管执法、城管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由所在区政府指定停泊地点,船主必须按规定配备适任船员并办理暂住证。
四、对需要上岸租房居住的船上人员,由所在地社区或行政村帮助寻租住房;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
特此通告。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运石运砂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舟山市运石运砂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货运船舶特别是运石、运砂船舶事故高发,安全形势十分严峻。1-10月,全市共发生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16起,沉船15艘,死亡(失踪)28人,其中运石、运砂船舶发生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13起,沉船13艘,死亡(失踪)25人。为遏制运石、运砂船舶事故高发势头,防止重特大事故再次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运石、运砂船舶为主的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检查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整治的目标
通过本次检查整治,查清我市水上运石、运砂船舶的数量、分布、安全状态等基本情况,强化运石、运砂船舶装卸、运输过程中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全市运石、运砂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海运公司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使运石、运砂船舶从建造到营运的各项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完善,有效遏制运石、运砂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整治的范围
检查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运石、运砂船舶,运石、运砂船舶配载宕口,运石、运砂船舶运输现场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检查整治的方法和时间
运石、运砂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活动采取自查、检查、督查、整改和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4年11月1日开始至11月20日为宣传发动、制定工作方案阶段。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检查整治方案,搞好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为自查阶段。各有关乡镇政府要按规定内容搞好自查,查清并掌握运石、运砂船舶的建造、营运等基本情况(运石、运砂船舶的建造、营运等基本情况汇总造册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要在乡镇政府自查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乡镇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整改。
第三阶段:2004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为检查整治验收阶段。市政府将在各县(区)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各地运石、运砂船舶安全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阶段:2005年1月1日至1月10日为总结阶段。
四、检查整治的内容
(一)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及落实情况。
1.乡镇政府同注册在本乡镇的海运公司、运石运砂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书约定内容的落实情况。
2.各县(区)政府与各有关乡镇政府的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书约定内容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运石、运砂船舶的性能、船员配备、设备配置及安全装运情况。
(三)检查委托管理运石、运砂船舶企业的委托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托管协议精神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企业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与各运石、运砂船舶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约定内容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企业经营活动是否严格按法规要求进行。
(四)检查为运石、运砂船舶配载的采石宕口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宕口的资质,配载制度建立健全情况,配载人员的配备以及培训情况,按船舶核定载重吨配载的实际操作情况。
(五)检查乡镇(街道)船舶管理站的建立及运作、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了机构,交通运输船舶专职安全管理员和必要设备的配备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各种台帐运作情况,所有注册登记在本乡镇的海运企业船舶和个体运输船舶的登记造册和管理情况。
(六)检查各县(区)政府对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的管理情况。包括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列入了县(区)政府对乡镇政府年度考核的内容,奖惩是否达到有效的程度,对乡镇运输船舶重特大事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责任追究等。
五、检查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认识这次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分别成立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市运石、运砂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薛中顺担任,市交通委副主任顾辉辉、舟山港务局副局长褚荣星、舟山海事局副局长寿中博任副组长,市安委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和市航运管理处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顾辉辉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这次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狠抓落实,力求实效。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和不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彻底整改,决不能留下事故隐患。
(四)根据这次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步骤,请各县(区)政府分别于2004年11月21日、12月21日、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检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市运石、运砂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地自查、检查以及市政府督查组督查的情况以信息或通报形式适时予以通报。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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