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潮南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19:35:34 39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变更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

(2)经查,申请变更的相关信息与事实相符;

(3)不具有应当撤销或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形的。

二、办理材料

(1)电子版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2)需提交标明签名原件至办事窗口验证。

(1)电子版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2)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须出示原件至办事窗口验证。

(1)电子版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2)需须出示原件至办事窗口验证。

(1)电子版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2)需提交本人核对签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因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需提供由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示的变更证明材料)并须出示原件至办事窗口验证。

(1)申请表格在网上下载;(2)电子版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3)申请书由申请人或单位签名或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潮南区安监局(http://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审查人应在按照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有关要求,书面审查申请人条件,并作出符合与不符合的结论,并在网上审核通过。

4.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2个工作日内签发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对审查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通过短信送达,如需书面文书,请提前告知,可自取或邮寄。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做好配合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的准备。

6.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潮南区便民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审查人应在按照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有关要求,书面审查申请人条件,并作出符合与不符合的结论,并在网上审核通过。

4.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2个工作日内签发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对审查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通过短信送达,如需书面文书,请提前告知,可自取或邮寄。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做好配合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的准备。

6.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南区政府附一楼便民服务中心37号窗口,具体地址为广汕公路324国道峡溪路口(潮南区国税局)右转直行。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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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7日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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