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债权人能拿回多少是根据其申报的债权以及公司的资产来确定的,具体的方法有以下俩种:
1、一般债务人破产的,债权由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了共益债务和破产财产之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的债务;
2、企业破产后进行重整的,债权人可以要回多少钱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一般由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协商解决。
一、破产重整的流程:
1、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
2、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重整,并予以公告;
3、债务人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4、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5、表决通过后,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6、法院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7、重整计划执行。
二、破产重整时债务的处理方式如下:
1、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
2、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其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向保证人追偿;
3、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如果债权到期,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也可向债权人主张权利,该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务的债权无不同的性质。如果债权未到期,则争论比较大。
总之,公司破产重整时,债权人能依法根据清偿顺序拿回属于自己的钱,但需要留意自己的债权清偿顺序,并及时与公司协商还钱,以免错过了主张债权的有利时间。企业破产后进行重整的,债权人可以要回多少钱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一般由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协商解决。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
破产重整程序的重整人
重整人,又称之为占有中的债权人(debtorinpossession)、财产管理人或管理人(adminstnator),是由法院所选任的具体执行重整工作的实际负责人或业务执行机关。
重整人在重整程序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无论重整计划的草拟、洽商、磋谈、修改还是最终执行,都依赖重整人,而且重整期间的公司营业也由重整人负责操持。因此,重整人的选任,是重整工作中直接关系到重整活动成败和利害各方利益的一件大事,也是理论界和债权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
目前,关于重整人的选任主要有两类做法:其一,以公司董事续任重整人为原则,其他人担任为例外。其二,以重整公司董事以外的人担任为原则,董事续任为例外。上述两种做法,各有利弊。前者的优点在于重整人对公司业务及营运情况比较娴熟。如果由公司董事续任重整人可驾轻就熟,也是企业自助自救原则的体现[2].然而,其最大的不足在于,由董事担任重整人难免有偏于股东利益和重整效果不彰之虞,因而不利于重整人与重整债权人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故遭到学者的强烈反对。后者虽可避免重整人与债权人之间互不信任状况的发生,但由于重整人不熟悉公司业务而又可能会影响到重整的效果。为弥补重整人对重整公司业务不熟悉之缺憾,笔者认为,可依美国《破产法典》第156条之规定,以局外人担任重整人为原则,债权人续任重整人为例外,必要时可任命公司董事、职员为重整辅助人。
《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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