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法律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50:50 211 人看过

案情:

1991年,现年24岁的张景洪从部队转业后,被河南省项城市军队转业安置办公室分配到项城市公路段工作,并与该公路段签订了1995年至2000年为止的。1997年4月,张景洪所在的项城市荣楼收费站按国家规定被解散后,项城市公路段陆续给其他工作人员安排了工作,但一直未给张景洪安排工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1998年11月份,张景洪向项城市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审理,下达了项裁字(1999)2号裁定书,裁定项城市公路段免收张景洪20000元公路发展基金,并给张景洪安排工作,从1998年9月份以后,以月工资437元为准补发工资。项城市公路段亦同意在1999年3月份安排张景洪重新上班,按仲裁裁决给张景洪补发工资。

张景洪以裁定书的第二项补发工资的时间确定不妥为由,遂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经双方认可,法院查明了张景洪在1998年9月份以前的月工资为361元,10月份以后,月工资为437元。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张景洪与被告项城市公路段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被告单方停发原告工资,没有依据,原告要求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对此纠纷,被告应负完全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条第2款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项城市公路段自1997年5月至1998年9月以每月361元,自1998年10月至1999年2月以每月437元给原告张景洪补发工资,以上合计应补充工资8322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发完毕。

一审宣判后,被告项城市公路段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补发原告全部工资会损害本单位合法利益为由提起上诉。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项城市公路段对其上诉理由提供不出有效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这是一例因用人单位拒绝补发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该法第17条第2款亦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1995年至2000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被告却在原告所在收费站解散后,重新给其他工作人员安排了工作,而唯独不给原告安排工作。按照《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情形,被告又无任何证据、任何理由明确表示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且显失公平。后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虽同意给原告安排工作,但拒绝从1997年5月补发原告工资,因此,发生此纠纷,被告应负完全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毅然诉至法院,经过一、二审判决,最终讨回了公道,其行为确实令人钦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6: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法律对企业破产时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有哪些规定
    一、申请破产时要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要求破产申请人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法院依此也可以对破产企业予以监督,凡是未能依法提供职工安置预案,未能核查职工社保等的企业可能无法顺利启动破产。二、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减轻了职工负担,又维护了职工诉权。三、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职工债权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普通债权之前受偿。四、职工债权的范围1、工资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2023-04-07
    392人看过
  • 法律是怎样保护破产公司职工权益的
    一、申请破产时要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要求破产申请人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法院依此也可以对破产企业予以监督,凡是未能依法提供职工安置预案,未能核查职工社保等的企业可能无法顺利启动破产。二、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减轻了职工负担,又维护了职工诉权。三、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券受偿《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职工债权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普通债权之前受偿。四、职工债权的范围1、工资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2023-05-05
    64人看过
  • 从本案看转租合同的法律效力
    某镇政府将原政府旧址内的全部房屋租赁给夏某经营使用。经镇政府同意,夏某将其承租的房屋全部转租给糜某。后夏某停止向镇政府交纳租金,糜某作为次承租人也未向镇政府交纳。镇政府经多次向夏某和糜某催收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夏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同时要求解除被告夏某与第三人糜某之间签订的转租协议,并要求被告夏某给付租金和承担违约金,第三人糜某腾出租赁房屋。[析案]本案的解决关键在于厘清转租与租赁权转让的异同,明晰转租合同的独立性。由于转租与租赁权转让均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都会产生租赁房屋转移给第三人占有的效果,两者极易混淆。转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之全部或一部分出租于第三人,供其使用、收益,第三人则支付租金,而承租人本身并不脱离原租赁关系之行为。而租赁转让是以第三人概括承担承租人租赁关系上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承租人脱离租赁关系,不再有承租人的地位,由受让人完全取代承租人的地位成为租赁合同一
    2023-06-09
    70人看过
  • 从本案看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
    原告赖某从事木材生意。2002年9月,其与被告刘某签订一份购买青山协议,双方约定由赖某支付10000元山价款购买刘某所承包经营的山场林木。同日,赖某支付5000元给刘某,另支付1000元作为修桥筑路的费用,并由刘某出具了一份收条给赖某收执,收条注明:“今收到赖某定金5000元和修桥费1000元……”,后因原告未办到林木放行证,双方未实际履行合同。后原告以被告未协助办理证件为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被告则认为办理林木放行证是原告方的问题,其单方违约,该5000元应作为定金,不得返还。[评析]本案涉及到一个问题,即该5000元所谓的“定金”究竟是何性质?在法庭合议时也存在争议:一种认为双方已明文约定为定金,则该5000元应为违约定金,但因合同的标的额仅有10000元,双方所约定的定金已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故其超出部分应作为预付款;另一种意见认为该5000元虽然双方在收
    2023-06-15
    390人看过
  • 湖北出台女职工权益保护样本
    据长江商报报道,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3月8日全体女职工放假半天。日前,湖北省出台首个《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将女职工因月经不适等生理原因可以请假明确写入合同中。痛经不适可申请休息两天合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在女职工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怀孕28周后每天可休1小时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2023-04-22
    399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休产检假吗?能休多少天?答:怀孕期间可以休产检假,无具体休假时间限制/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建议具体产检时间以医院的安排确定的时间为准。二、公司不同意劳动时间产检怎么办?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2023-06-04
    396人看过
  • 女职工的权益该怎么保护?
    不久前,怀柔区桥梓镇正式签署了《区域性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这也是全市首份区域性女工专项合同。《合同》就女职工经期保护、哺乳期保护、体检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女职工的权益该如何保护?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张秀萍。记者:怀柔区桥梓镇区域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备受关注,它取得了哪些成果?张秀萍:正如我们看到的,桥梓镇300余女职工在这份《区域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署后,享受到了包括女职工经期保护、女职工产假恢复假等6项福利待遇。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细致入微,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时,条款也极具广泛性,能够满足区域性女职工的整体利益。值得一提的是,桥梓镇区域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谈判、协商、签署过程,都非常合法和规范,这将成为一个很好的教学典范。点评:今年,是市总工会女职工工作实现两个覆盖的收官之年,树立像桥梓镇区域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这样的典范,对推广行
    2023-06-09
    109人看过
  • 隐名权益人的权益保护法律分析;
    确定如何对隐名权益人所享有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须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分析:(一)股份让与的原因;1、基于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导致股份让与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系强加给隐名权益人额外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应当给于隐名权益人额外获得保护的权利。但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仅仅规定了该义务,而对应的权利性规定确是空白。为了体现法律规范的公平价值理念,相关文件规定股东必须转股后应同时规定:转让股份时强制性的核算权益的法律程序及强制性的给付对应权益的法律程序;在规定强制性转让的同时未规定相应的强制性核算权益并支付权益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应当设定相关隐名权益人的司法救济渠道以保障其获得救济的权利。2、基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僵局纠纷导致股份转让的;对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及相关协议的内容应首先确定其法律效力。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相关转让协议关于股东股份转让事项违反法律规定
    2023-08-17
    183人看过
  • 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小丽在某风度机厂从事电焊工作,2003年9月怀孕已经3个多月了,由于电焊作业中频繁的弯腰、下蹲使小丽难以承受,于是要求领导调换其孕期工作。单位开始以人手紧张为由,不同意给其调换工作,在小丽的一再争取下,单位将其调整到发料员的岗位。一次,小丽请假进行产前检查,由于无人发料,影响了某批风机的生产进度,单位便以缺勤为由,扣发其工资和奖金。尽管对此不满,为保住工作,小丽也未敢申诉。2004年2月春节过后,风机厂接到一批定单,由于时间紧,任务急,要求包括小丽在内的生产人员加班赶进度。在连续一个星期每天都工作到夜里10点以后的情况下,小丽实在吃不消,就向厂领导要求加1个人发料,自己不加班了。厂领导答复,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走人。小丽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保护自己怀孕期间的各项合法权益。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依法裁决风机厂停止对小丽合法权益的侵害。[评析]本案是一
    2023-04-22
    190人看过
  • 从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看法官利益衡量
    王某向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福克斯CAF7180M车,价格129800元,由被告代办证照、税费等手续,原告花去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汽车装潢费等18541元。后原告发现其购买的车辆在其购买前曾发生过交通事故,轻微受损,遂起诉要求判令该汽车贸易公司返还购车款129800元并赔偿车价129800元;赔偿其因使用该车所花去的车辆购置税11094元、办证费688元、车辆装饰费1300元。汽车贸易公司承认原告购买的新车在出售前曾发生过交通事故,车右后侧车门及轮眉被擦伤,但辩称该车仅是轻微擦伤并经修复,无质量问题,也不存在原告使用方面的影响,其销售行为没有欺诈,不应返还购车款129800元并赔偿129800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汽车贸易公司隐瞒真相,将事故车辆出卖给原告王某构成欺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车价双倍赔偿259600元给原告,原告退还车辆。原告因
    2023-06-07
    129人看过
  • 法律对股东权益保护是怎样规定的
    一、指标保护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外部监督体系,促进小股东与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收益权、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规范董事会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忠实义务”,推动公司管理层履行对小股东的“信托责任”,保障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不受侵害。设立原则是:1、方向上,重社会化实施,轻理论化研究;2、内容上,力求简单,使小股东容易理解和实施监督,使大股东和董事会容易对照和改善;3、操作上,执行中评价所需资料获取方便,从定期披露的信息中可全部获取。问题指标问题的答案有:“是”与“否”,原则上回答“是”的百分率即为该项指标的得分。之后乘以上一级指标的权重,最后得出该问题指标在总分中的具体得分。二、法律保护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纷呈,由于投资者、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识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导致股东之间纠纷频繁,为了使股东纠纷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解决,从而使公司正常运营,股东权
    2023-04-29
    248人看过
  • 企业对因工伤残职工有何种保护权益?
    我叫金某某,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奎屯河流域水利工程灌溉管理处的一名工人。1987年,在我29岁那年,在新疆伊犁托海电站施工中,因车祸导致我左大腿高位截肢,被有关单位定为二等甲级工伤残废,现一直工伤退休在家。去年的助残日前夕,我由于住的公房平房漏雨,去奎管处找有关领导请求给予救济,帮助我买些牛毛毡铺在房顶上遮蔽风雨。领导说:公房已给本人,而且你已救济多次(因我因工伤残、工资仅为252元,除去生活费,已所剩无己,残肢又经常磨破,曾多次去找领导要钱买药),房顶漏雨不属于救济范畴,因此不能救济。情急之下,我失口说出要去找农七师有关领导上访,领导说,上访问题归政委管,让我去政委办公室。去了政委办公室,没想到政委骂我是茅房的石头又臭又硬,想拿上访找领导来吓唬他,还说奎管处的形象让我给搞坏了,并轰我出去。我是一个老百姓,经济又困难,肢体又残疾,为了几张牛毛毡不得不去低三下四地求人,我哭着离开了奎管处
    2023-04-26
    86人看过
  • 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女职工权益不受侵害的?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
    2023-06-09
    447人看过
  • 离婚案件中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规定
    一、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保障。我国民法典虽然规定未成年子女可以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但对于独立财产的范围和内容未予以规定,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或忽略。另外,有些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权益时对未成年人考虑的仅局限于抚养费,忽视未成年人对财产的权益。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据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凡是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取得的财产都应归其所有,父母非为子女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在离婚诉讼财产分割中,更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有利于他们的成长、学习和兴趣。二、抚育费。现阶段我国子女抚育费案件在总体上呈现发案高、增长快、当事人积怨深、调解难度大、所涉利益多元及关系复杂的特点。完善我国抚育费给付制度,就要坚持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和细化抚育费的内容;实行抚育费给付数额百分比制度。一是在父母离婚时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成长基金,二是改变固定数额制,代之以抚育费数额随
    2023-06-12
    477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哪些合法权益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4
      职工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依靠的必不可少的力量,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法规定,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的法定义务。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对于这些合法权益,应当从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采用多种形式来
    • 女职工权益法律保护探析是怎样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4
      对于女职工权益法律保护探析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女性发挥的作用是男职员无可替代的。女职员逐渐受到人们的尊重与重视,然而还是会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如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招工时性别倾向男性刻意回避女性、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要求女职工加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提拔任用干部时倾向于男性刻意回避女性等等。因此,探究工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现状及对策有着重意义。工会是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捍卫者,为女职工的权益保
    • 我国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六项规定包括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5
      妇女法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六项规定:(1)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2)保障妇女平等地享受报酬的权利。(3)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4)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健康和安全,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使妇女在孕期、经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5)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
    • 工作十年职工面对被辞退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9
      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
    • 法律法规只是简化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一项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09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只是题目有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对女职工哪四期的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