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项权利对被保险人有积极的保障意义。
首先,被保险人可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通常都有雄厚资金实力和资信,这往往是其他责任方无法比拟的。其次,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仅限于赔偿金额,超出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最后,在获得保险赔款前,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
新保险法代位求偿权
本次修订草案,在细微之处更加彰显人性化,更为关注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关于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修改便可看出这一点。都邦保险车险部核保人任崇高如是认为,《保险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称,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相对于现行《保险法》中的对应条款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虽说只有几字之差,但体现了本质变化。
任崇高表示,其变化之处在于两大方面,其一是被保险人的过错范围由原来的过错修改为故意或重大过错;其二是当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保险赔偿金。事实上,过错的范畴很广泛,这对于消费者来说,会经常碰到一些难题。而新的规定,则把过错的范畴缩小,只要不是道德问题和重大过错,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享有的,代表投保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索赔的权利。任崇高举例称,车主张先生在保险公司为投保了车损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一次事故中,被李先生驾驶的车辆撞击,使张先生人身与车辆均受到伤害,而此次事故中李先生负主要责任,则张先生既可以向李先生索赔,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张先生在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则保险公司即相应取得了向李先生索赔的权益。
根据上述案例,假如张先生和李先生欲私下达成协议,由李先生承担张先生车辆和人身的全部损失;在张先生报案后,保险公司做了查勘和记录。但事后,由于人身治疗费用较高且治疗周期较长等原因,一段时间后,李先生便不再愿意支付后续的医疗费用。
无奈之中,张先生又找到保险公司,由于张先生的行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失,但又不能界定为重大过失,所以,根据《保险法(修订草案)》,保险公司将至少承担张先生的部分损失。但在修订草案实施前,也就是根据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则有权拒绝承担张先生的损失。
任崇高称,以上案例还可以看出,修订草案不仅加强了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将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对被保险人的指导,并积极提高理赔服务积极性。相对于现行《保险法》,《保险法(修订草案)》不仅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使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行为更积极,不仅合法而且合理。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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