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代理的合同是否是效力待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30 20:27:34 395 人看过

一、越权代理的合同是否是效力待定

行为人订立合同时,超越代理权限的,合同应当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合同无效;如果合同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在不违反其他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合法有效。

追认包括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两种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别人代签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委托他人代签合同,是可以的,代签的合同有效。代替别人签合同,应当有授权委托书,否则代签合同就不能生效。

委托形式有口头委托和书面委托。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口头委托他人代签合同,这种情况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认可,就没有问题。

如果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不认可,就要涉及到如何证明委托权限的问题,因而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通常情况下,授权委托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这样更加方便。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

在实践中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事先同意,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该类合同经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效力待定的合同溯及合同成立时自始有效。但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则转化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1、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的;

2、法定代理人自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起一个月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的;

3、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

关于追认,需要注意:

1、追认可采用明示、推定或默示的方式

2、追认的意思表示需要到达受领人或受领人已了解。

(二)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n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n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n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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