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的常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30:24 238 人看过

有最终决定权的征地审批机构是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在征地实践中,因为征地公告是由县人民政府盖章发布的,所以很多征地人错误地认为,征地是否由县政府来做是完全错误的。征收土地必须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第二,土地征收的原因——公共利益。作为农业大国和发展中国家,土地不仅是农民就业的一种方式,也是农民基本生存的保障。因此,一旦农民集体土地被征用,依靠这片土地的农民不仅会失去工作,也会失去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必须谨慎。因此,国家的征收权不能随便使用,必须对其进行诅咒,防止滥用。国家征收权的祸根是公共利益,即除非国家征收权不能为了公共利益而行使。关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如何界定,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定论。正是由于公共利益定义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得国家征收权在实践中被滥用。三是征地批准文件的复议——省政府、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文件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作出决定的国务院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但在实践中,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门制作征地批准文件,一般由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复议的被申请人。四是征地批准文件诉讼——共同被告人对征地批准文件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维持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省、县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决定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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