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管人主要有哪些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17:00:10 257 人看过

保管人在有偿保管合同中的责任是:

1、保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民法典规定的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有哪些

关于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有以下这些内容: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二、租房押金何时退还

租房押金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时间退还。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当天退还押金。一般情形下,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清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如果在退租时,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三、无偿合同是否有违约责任

无偿合同是有违约责任的。无偿合同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例如: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5日 16: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无偿合同相关文章
  •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有哪些主要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一条第2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咨询意见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或咨询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2、受托人不提交咨询报告或者咨询意见书的,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或者咨询意见书质量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3、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仍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06-14
    450人看过
  • 雇主工伤责任保险与雇主责任险有哪些不同
    雇主工伤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需以工伤保险认定为启动条件,即只有在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这个保险才启动;后者则不需要以工伤认定为前提。例如,A员工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B公司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某日A员工在工作中不慎受到了身体伤害,经过住院治疗后,伤情得到稳定,最终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10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A员工的各项费用分摊如下:“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部分为: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A员工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雇主应承担的部分为:停工留薪期的误工工资和必须发生的护理费、在A员工与B公司解除劳动合发生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企业雇主购买的是雇主工伤责任保险,在认定为工伤后,保险公司应赔偿上述由雇主应承担的部分;但若企业雇主购买的是雇主责任保险且该雇主责任保险已约定雇主无需走工伤认定流程,则雇主
    2023-05-05
    72人看过
  • 留置权人的保管责任有哪些?
    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为了履行合同的需要,这是留置担保的重要特征。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损坏的,留置相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留置权保管合同可否可以撤销留置权保管合同是适用的,留置权主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留置权的担保人是谁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三、留置权能否对抗强制执行留置权是不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强制执行留置物时,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
    2023-06-25
    73人看过
  • 保管人对于保管物有哪些责任与义务
    一、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吗?保管人负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但不具有此共性的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不适用该原则。消费保管是保管人保管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保管人在接受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后,依双方的约定,该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保管人,保管人享有对该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归还保管物时只需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保管人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因此法律禁止保管人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例如甲、乙系邻居,甲要出国很长时间,于是委托乙保管电视机。双方约定,为避免电视机长期闲置而造成损坏,乙可以对电视机适当使用。
    2023-03-03
    402人看过
  • 犯罪嫌疑人有哪些主要责任
    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以下义务:1、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2、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如实回答;3、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5、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6、执行或协助执行生效的裁定和判决。一、刑事强制措施使用条件刑事强制措施使用条件是,1、拘传,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讯问的;2、取保候审,可能判处拘役、管制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等采取措施危险性小;3、监视居住,严重疾病、妇女怀孕或哺乳、羁押期满尚未办结等;4、拘留,预备或实行犯罪、现场被指认、身份不明等;5、逮捕,可能犯新罪、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形,其罪行有证据证明且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前述危害行为。二、怎样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
    2023-04-02
    325人看过
  • 醉酒撞死人主要责任有哪些
    醉酒驾驶撞死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4-08-18
    451人看过
  • 开车撞人的责任主要有哪些
    (一)行政责任,是指事故上当事人或者对交通事故负有防范、处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因为其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构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民事责任,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也就是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三)刑事责任。一、驾校车撞死人怎么处理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二、交通事故认定有哪些依据交警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依据以下原则:1、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负
    2023-02-20
    163人看过
  • 合同无效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连带责任保证有哪些
    一、合同无效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1、如果主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保证人是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连带责任保证有哪些方面特点(一)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二)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三)主债务人在
    2023-06-17
    242人看过
  • 城管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二)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三)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四)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五)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六)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七)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一、城建局的行政处罚权是什么城建局的行政处罚权是在城市管理执法方面所包含的行政处罚的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
    2023-06-27
    322人看过
  • 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有哪些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二)返还财产。指合同当事人在欺诈性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于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合同当事人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的范围,法律规定是t;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实物、货币和按有关规定折价的劳务或者利益等。(三)赔偿损失。欺诈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诈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欺诈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的实施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一是订立合同的费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费用;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有哪些主要内容《中华人
    2023-04-14
    349人看过
  • 保管人违反仓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有哪些情形
    一、保管人违反仓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有哪些情形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二、仓储合同如何避免纠纷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三、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3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
    2023-07-02
    187人看过
  • 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范围主要有哪些方面
    (1)没有执业又无任何过错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因过错引起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中不存在过错的合伙人,对共同执行事务中其他执行人的过错行为形成债务,也只承担有限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
    2023-06-15
    151人看过
  • 保管人在有偿保管合同中的责任是否有限制?
    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的责任包括: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也就是说,保管人应该对保管材料给予相当大的关注,而不是因为保管不当而损坏和丢失保管材料。一般情况下,当保管合同免费时,保管人应注意与保管自己的物品相同的保管;当保管合同有偿时,保管人应注意保管物品。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保管场所和方法应当按照保管材料的性质、合同的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但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会损害寄存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保管人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保管人不得占有保管物,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
    2023-07-07
    152人看过
  • 导致保管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终止原因是:1、因履行而终止;2、因抵销而终止;3、因提存而终止,保管方将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后,认定保管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4、因双方协议而终止,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自愿终止。租赁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什么租赁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一)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租赁合同有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可随时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主张并经过相当期限之后,该租赁合同可以终止,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而消灭。(二)当事人解除。租赁合同期限虽未届满,但出现法定或约定情事,而由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赁合同也因此而消灭。(三)租赁物灭失、毁损。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有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也有非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依其不同情况分别述明如下:1、租赁合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2、租赁物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一方的事由
    2023-07-26
    232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分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需向对方支付对价的合同。 在无偿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特定目的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成立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无偿合同通常涉及赠与、借用、无偿租赁等合同类型。... 更多>

    #无偿合同
    相关咨询
    • 担保人主要责任连带责任都有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17
      担保人的一般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
    • 保管合同中中保管人主要承担的什么责任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09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 保管合同有哪些主要特征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3
      1、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3)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无需采用特定形式订立。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客运合同中保险责任主要内容有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4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各对应项的保险金额[3]。(一)交通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
    •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5-1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