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有什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9 19:24:34 258 人看过

一、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有什么样的

股权众筹的风险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投资者的权利没有保障,知情权都很难享有。救济的方式也不完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经过批准的众筹,会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二、股权众筹与非法融资的区别有什么样的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的方式获得公司股权,并获得未来股权收益。其本质属于股权投资的一部分,而且投资门槛降低,有专业的股权投资平台提供优质项目,减少了投资者的盲目性。

股权融资是资本市场上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公司股东为了吸纳企业运营所需的资金而出让企业部分所有权,引进新股东的一种融资方式。股权融资的新股东和老股东一样享有公司发展的收益和权力,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权转让有什么样的法律限制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限制有:

1、封闭性限制《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

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n(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n(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n(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n(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n(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n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n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n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n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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