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工伤的定义和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7 08:11:10 339 人看过

一、上下班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四种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只要不是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规定》自今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规定》还细化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规定》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三、上下班多长时间算工伤

1.在我们正常工作的时间内,因为我们在正常的工作场所所做的工作导致我们受伤,这种是很明显可以使用工伤保险的。

2.当我们上班之前或者下班之后,我们还在正常的工作场所来为自己将要做的工作做好准备或者将做好的工作进行归纳的时候受到了伤害,这种也是属于工伤保险的。

3.在我们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并且在我们正常的工作场所的时候,因为工作的原因遭受到了外界带来的伤害,例如别人因为工作与你有矛盾,对你采用了暴力,这种情况也是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的。

4.由于我们的工作导致我们患了职业病,这种很显然是因为工作性质导致了我们的患病,肯定是属于工伤的。

5.因为工作原因需要我们外出,在我们外出的这段时间内,我们因为工作原因导致我们受到伤害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同样是属于工伤的。

6.在我们需要准备去工作或者在工作完成之后下班的路途中,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这个交通事故必须是别人的全责,自己只是被连累的),这种也同样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内。

7.经过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该被当做工伤处理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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