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四、八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5〕67号)第二、四、五条;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粤建市〔2016〕20号)第二、三、九条;
(4)已取得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完成初步文件的编制。
二、办理材料
需加盖公章
需加盖公章
可选项(仅限于有进行咨询论证的项目),需加盖公章
需加盖公章
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校核后退还
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校核后退还
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校核后退还
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校核后退还
可选项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校核后退还
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校核后退还
需加盖公章
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需加盖公章
需加盖公章
可选项,按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选定需加盖公章
可选项,按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选定需加盖公章
可选项,按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选定需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网址:http://sp.st.gov.cn/)提出申请,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人凭业务办理流水号到市住建局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网上申报的业务办理流水号,验核材料,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并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专家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专家审查期限告知书》做好配合工作的相关准备。审查内容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要求详见第四点许可条件。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并根据电话提示,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住建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先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网址:http://sp.st.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人凭业务办理流水号到市住建局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网上申报的业务办理流水号,验核材料,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并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专家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专家审查期限告知书》做好配合工作的相关准备。审查内容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要求详见第四点许可条件。
4.获取办理结果
建设单位(申请人)委托人持《受理回执》和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须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住建局办事大厅窗口领取《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或按约定的方式邮寄领取领取《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东厅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关于下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2010年)
全文条款根据省政府令第169号要求,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下放到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8月6日起,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批复。
二、审查工作仍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要点》和《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审查专家从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抽取。
三、为便于及时掌握情况,通过超限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须在7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备案。
四、备案资料包括: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书面和电子文档各1份;
2、专家审查意见(含专家签名表)1份。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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